房产纠纷
房产面积纠纷
房产面积纠纷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威海后峰西村汇峰.山海郡楼盘买了一套顶楼带阁楼的房子,当时房屋合同签订如下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第 1 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多退少补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房人。
现测量后,具体问题如下:
顶楼合同面积58.01平米3980一平,测绘面积57.38,阁楼合同面积33.69平米1990一平(即顶楼的半价),测量面积50.05。大出16.36平米。大出面积是原阁楼面积的48.56%,房屋原总面积的17.65%,现在开发商要求按合同价格补齐30049元,如果当初知道是这个价钱我是不会买的,何况面积还都在冬冷夏热的阁楼上,这样物业费和取暖费也是水涨船高。
合同上是有两条,但是签合同的时候打印是第一条,由于是批量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有选择面积差是自行约定或者3%差价比的权利,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签要么不签。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法?当时提出来,但是开发商说大家都一样的,心想面积不会超出太多就没计较的,没想到超出这么多。
楼房面积以最后交付楼房实际为准,多退少补——这样的约定算是明确吗?难道说只要购买了楼房,就得无条件接受卖房人出售的无论多大面积的房屋吗?那我买了50平米的房子,测绘后是150平米,也要自己掏钱吗,这根本不可能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觉得这虽然与《房地产管理法》不符,但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开发商在一开始就缺乏诚信,16.36平米,17.65%的面积差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我认为是房产商违约在先,我应该只负担误差面积的3%的房款,请律师给我指正一下事情的利弊,打官司的话有几层胜算,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a6826……(山东)
提问时间:2010-01-28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