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兰山分局的协警,2010年5月16日-同年的5月19日,之间我们三人因晚上在路上巡逻查处一辆黑色老式桑塔纳2000轿车时,该嫌疑车拒绝检查,加速逃跑行至罗庄区林策路时由于刚下完雨,地面比较湿滑,该路段没有路灯,未发现监控录像,该车车灯未打开,导致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后面的乘坐人员抢救所谓的72小时无效死亡,我们当场拨打了,122救援电话,罗庄区还是开发区一个交通局的两部车,还是三部车路过我们以为是来救援的,我们就走了,该嫌疑车辆驾驶员,趁我们工作人员不备之际,趁机逃离现场,副驾驶员交给了,交通稽查单位,然后我们三天至五天以内,罗庄区检察院,主动找到我们单位,并把我们三人带走后,对我们审讯一夜,我是老实人,不懂,但是检察院有严重的诱供,诱供不合法,然后我们被送往异地关押,刑事拘留9天后也就是201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来法院开庭审理,对我们三人判处免于刑事处分,但是我们的事弄完了,和我一起的那个赵某某,秦某某一起提出二次审理,前几天我托人在公安网全国犯罪人员信息中,查看我的案由是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我印象当中,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好像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正式人员,来用的吧,可是我们身份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以渎职罪来判我们,这样合法吗?我们明明不是公务员,检察院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人民的安慰,他良心何在?据了解,该检查员一位副院长和该嫌疑车辆的嫌疑车主某某,是亲属关系,请问,不是公务员可以强压公务员身份,以用来对我们的审判那???
我是一名乡镇林业站长,去年8月,我接举报晚上有无证采伐行为,只通过私人关系给县执法队长汇报,他说奥运期间不便来,于是报给镇执法队长,并与其共同将滥伐者车辆扣压,(当时滥伐树木经我们目测不到10方故不够成犯罪)第二天滥伐者找到镇领导,这种情况下,我们罚款1000元放行。后不知何时他将剩余树木伐完,又在别处滥
我是大连的一名营业员从2010年8月16日正式在大连安盛购物广场 给韩国束氏 当营业员;到今天为止 我一直每天卖力销售,可是今天中午我去接班的时候 突然被老板说不用我了;我特别意外,我感觉即使不用是不是也应该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况且我又没犯错误或者怎么。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不甘心就这样被他们欺骗
涉嫌受贿,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被要求退赃款,这对于案件定性有何影响?是否是退了多少就表明承认多少、认定多
涉嫌受贿,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被要求退赃款,这对于案件定性有何影响?是否是退了多少就表明承认多少、认定多少呢?
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后,申请书转交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出具释明函,没有进行再审,我可以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我朋友给他老板打打工,他老板结了煤款,没给客户,客户把他老板告了,并且还有我朋友。当时客户让我朋友付运费14000元,我朋友付去的时候运费已经付了,他就把钱花了,客户给我朋友要钱是我朋友说钱花了,等有钱的时候再给你吧,我朋友兼两份职,老板付他一份工资,客户付他一份工资,我朋友现在看守所,听公安局的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