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检察院滥用职权
检察院滥用职权 我是一名乡镇林业站长,去年8月,我接举报晚上有无证采伐行为,只通过私人关系给县执法队长汇报,他说奥运期间不便来,于是报给镇执法队长,并与其共同将滥伐者车辆扣压,(当时滥伐树木经我们目测不到10方故不够成犯罪)第二天滥伐者找到镇领导,这种情况下,我们罚款1000元放行。后不知何时他将剩余树木伐完,又在别处滥伐,晚上被派出所抓获,将以上事供出,(经林业局测量10。2方)受到刑事处罚。
12月份,检察院反渎局找我俩,现在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转到公诉科
我不认为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渎职罪中提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第一本人没有徇私舞弊,没有收受当事人的任何贿赂。
第二我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于移交的有关问题不是很很清楚,接到举报后我也汇报了, 第三在我们将当事人抓获时,其并未购成犯罪,他刚开始伐树我们就将其制止,其滥伐数量明显不够犯罪的数量。没必要移交。至于后来他又滥伐树木,我们完全不知。
第四对滥伐树木一案实际数量存在质疑。当时有派出所跟着有故意多量的怀疑。我们找林业局量过还不到9方,可是说不能再出证材啦
请您帮忙分析一下,我们该怎么办才能洗清,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冤枉(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09-02-27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