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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已涉嫌滥用职权给临时工定罪么?

检察院可以已涉嫌滥用职权给临时工定罪么? 我是一名兰山分局的协警,2010年5月16日-同年的5月19日,之间我们三人因晚上在路上巡逻查处一辆黑色老式桑塔纳2000轿车时,该嫌疑车拒绝检查,加速逃跑行至罗庄区林策路时由于刚下完雨,地面比较湿滑,该路段没有路灯,未发现监控录像,该车车灯未打开,导致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后面的乘坐人员抢救所谓的72小时无效死亡,我们当场拨打了,122救援电话,罗庄区还是开发区一个交通局的两部车,还是三部车路过我们以为是来救援的,我们就走了,该嫌疑车辆驾驶员,趁我们工作人员不备之际,趁机逃离现场,副驾驶员交给了,交通稽查单位,然后我们三天至五天以内,罗庄区检察院,主动找到我们单位,并把我们三人带走后,对我们审讯一夜,我是老实人,不懂,但是检察院有严重的诱供,诱供不合法,然后我们被送往异地关押,刑事拘留9天后也就是201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来法院开庭审理,对我们三人判处免于刑事处分,但是我们的事弄完了,和我一起的那个赵某某,秦某某一起提出二次审理,前几天我托人在公安网全国犯罪人员信息中,查看我的案由是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我印象当中,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好像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正式人员,来用的吧,可是我们身份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以渎职罪来判我们,这样合法吗?我们明明不是公务员,检察院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人民的安慰,他良心何在?据了解,该检查员一位副院长和该嫌疑车辆的嫌疑车主某某,是亲属关系,请问,不是公务员可以强压公务员身份,以用来对我们的审判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权峰(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2-02-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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