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公安机关在巡逻途中查获一辆嫌疑车辆,在该车辆中查获毒品207克,车主(驾驶员)甲被被当场控制,另一嫌疑人乙逃跑。再对车主甲审讯时,其拒不供述,将其毒品成是乙的。三日后,乙到公安局投案,其供述毒品是甲的。在案件侦查中,在毒品是包装袋中发现乙妻子的毛发。案件中毒品肯定是二人中的一人的或两人共有的。请问众专家此案件下步如何侦查,嫌疑人延长期限该如何进行?急盼速回复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吗?我说的是治安传唤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是刑事传唤,如果不可以是否有别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异地治安(行政)传唤,是否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没有建立起来
经法院判决后转到执行庭,但至今5年,没有得到执行。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事件是交通事故,肇事者往返于天津和内蒙两地之间,据执行庭的执法人员说没有办法联系上肇事者,也没有权利去调动其他部门配合。那我想问问,这是理由还是借口,其二,如果抓不到肇事者本人,就没有别的办法对其执行吗? 事故受害者已去世,但在事
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写的检举材料怎么交出去?
是要交给看守所的监管?还是交给检察院?可是怎么交给检察院啊,人在看守所里又不能出去?还是交给公安局?可是要怎么交给公安局啊?还是可以通过律师会见交给律师?
2011年8月7日,在邢台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的刘某在工地干活时,将自己的手机(价值300元左右)和工具放在地下室楼梯旁边,在楼上干活约1小时候,到地下室取工具发现手机不见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刘某放手机和工具的地下室不是一个封闭的区域,其他人员均可以经过地下室楼梯;刘某是木工,因为担心干活时
二审赔偿金额由于判决日期限延长改变,可否重新计算?如何申请?
在二审中提出的请求中赔偿金额由于判决之日的期限延长而改变了,是否可以重新计算金额?如何申请?
下面农村案件中涉及到哪几项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进行赔偿追究!
某天,甲某骑摩托出门办事,途中,乙某骑摩托从后面与甲某相撞,于是二人发生争执,遂动起手来(乙某先行动手),这时甲某妻子过来劝架,也遭乙某毒手,将其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胳膊骨折,轻微伤。同时,乙某伤人过后将甲某摩托车一并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