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向阳,男,1963年生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4组,农民。 主要案情:2004年6月17日10时许,王向阳驾驶吉C27989农用柴油货车沿伊通县城人民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伊通大街交汇处等信号灯时,被害人刘俊信骑自行车由伊通大街左拐变向被王向阳的车晃倒后,并无大恙。但刘俊信却不依不饶,上前将王向阳车的右侧倒车镜掰弯并拦住被告人的车不让走。因该路口车流量大,双方争执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为了尽快脱离纠缠现场,王向阳委托同行的李世国与刘交涉,自己快速启动车后将车开跑。不料被害人刘俊信见王车要开走,上前扳住车厢欲阻止车前行。此时由于王急于摆脱纠缠,也担心妨碍交通被警察扣车,便将车启动后快速前行。西行约1公里后,王将车停靠在一修理部内折回想看看李世国与人交涉怎么样了。返回途中发现路上卧着一个死者,正是刚才与自己发生争执的那个人。经询问得知是从自己的车上掉下摔死的。事发后,被告人王向阳与死者家属于2004年7月26日达成赔偿协议,王向阳赔偿对方5万元后对方表示不再追究玩的任何责任。 诉讼过程: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立案,同年8月2日,王向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起诉,同年11月29日,当地检察机关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案。11月30日,王向阳被释放。2011年,被害人家属进京上访要求重新审理该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消除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再次立案,检察机关又以相同事实与理由提起公诉。 请问:王向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置?
甲用拖拉机为乙运输河沙,当车辆到达乙家门口时(农村村内,胡同窄),因路面原因拖拉机不能正常行驶,乙叫来家人丙(68岁)在拖拉机车后推车,致使丙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丙死亡。经法医鉴定,丙颅内粉碎性骨折,失血死亡。公安机关怀疑丙在推车过程中,车辆挤压丙头部造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甲进行羁押。请问这
李冒是一家医院的进修生,与医院的医生一起在做手术麻醉。在麻醉过程中,带教医生要李冒注射地塞米松5 mg,李冒随手拿了一直药品进行注射当时未发现拿错,注射后发现药品不对。经抢救无效病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或非法行医罪? 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无刑事责任?
甲醉酒,站不稳,甲的妻子喊乙(甲妻子的亲戚)帮忙搀扶甲进屋,甲不愿意进屋,就在搀扶的过程中甲推搡乙,乙被甲的脚绊倒随后甲也倒了。最后甲高位截瘫,一个月后甲的家人(非甲妻子)报案说:甲说是乙“弄的”。甲妻子与乙的说法基本一致,与事实差不多(因为时间过长,又没有料到甲会报案说是乙弄的,所以两人可能会有部
我的战友会判正当防卫无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别的?量刑如何?
战友四人一起打牌喝酒至深夜.赢钱的陆某结帐后大家准备散伙.突然张某拿起啤酒瓶猛敲陆头部三下,陆火了,寻烧烤摊刀子不得,然后跑车上拿出水果刀一刀刺中张心脏(尸检三刀),张抢救途中死亡。请问专家:我的战友会判正当防卫无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别的?量刑如何? 补充:张长期吸毒,经常惹事. 陆在重症监护室呆了10多
甲乙同是一厂职工,因修机产生争吵,甲先动手打了乙,后乙反击,被人劝开后,甲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冠心病,乙对甲有病之事不知情,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另外,厂方对此事有无责任{对受害方来说}?
男友意外死亡,女友险些丧命,男方家人经常到家闹事,请问针对这种行为我该怎么办?
男友意外死亡,女友险些丧命,男方家人经常到家闹事,请问针对这种行为女方该怎么办? 男女是经过家里相亲认识,开始谈朋友,谈得还不到一年,因为一些矛盾,两个人吵架,都跳进了河里,男的死了,女的差一点没命了,但被人扯着头发给救了,躺在医院只剩下半条命,花了几万现在身体还很虚,开始有经过私了陪给男方5万 来把
项目经理打死农民工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急急急急!! ! !
王某是某工地的小包工头,谢某是项目部经理。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王某用皮卡车运送工人上下班,谢某以安全为由收走皮卡车,经过几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在签订退出协议后提出要回皮卡车钥匙,钥匙拿到手后在王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谢某两拳击打头面部,一脚将受害人王某踹出门外当场小便失禁王某倒地,经抢救无效认定死亡。后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这起交通事故不应该构成无过错责任吗?那就应该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啊,这个判决是真的吗?好像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