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王向阳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王向阳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王向阳,男,1963年生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4组,农民。
主要案情:2004年6月17日10时许,王向阳驾驶吉C27989农用柴油货车沿伊通县城人民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伊通大街交汇处等信号灯时,被害人刘俊信骑自行车由伊通大街左拐变向被王向阳的车晃倒后,并无大恙。但刘俊信却不依不饶,上前将王向阳车的右侧倒车镜掰弯并拦住被告人的车不让走。因该路口车流量大,双方争执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为了尽快脱离纠缠现场,王向阳委托同行的李世国与刘交涉,自己快速启动车后将车开跑。不料被害人刘俊信见王车要开走,上前扳住车厢欲阻止车前行。此时由于王急于摆脱纠缠,也担心妨碍交通被警察扣车,便将车启动后快速前行。西行约1公里后,王将车停靠在一修理部内折回想看看李世国与人交涉怎么样了。返回途中发现路上卧着一个死者,正是刚才与自己发生争执的那个人。经询问得知是从自己的车上掉下摔死的。事发后,被告人王向阳与死者家属于2004年7月26日达成赔偿协议,王向阳赔偿对方5万元后对方表示不再追究玩的任何责任。
诉讼过程: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立案,同年8月2日,王向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起诉,同年11月29日,当地检察机关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案。11月30日,王向阳被释放。2011年,被害人家属进京上访要求重新审理该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消除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再次立案,检察机关又以相同事实与理由提起公诉。
请问:王向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商玉恩(北京)
提问时间:2012-01-21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