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咨询,我们和开发商对于合同关于面积增减方面有不同的理解,想咨询一下,谢谢。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上海市出过一个文件《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3条规定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增减,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我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第一页《特别告知》里也有相关内容。我们的主合同里面还有一条相关的约定:“第五条 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2.当误差超过3%时不向乙方收取超出部分房价款,低于-3%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在合同补充条款里面,有一条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1.误差在-3%和+3%之间,按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误差>=3%时,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3.误差超过-3%时,乙方可继续履行合同,甲方退还超过部分的房价款;4.误差超过-3%时,乙方如解除本合同,需要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5.若因测绘机构测绘原因或政府部门法规、规章、命令、规划等原因产生面积误差,按照补充条款1、2、3款处理,本合同继续履行”。以上就是合同相关内容。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测绘文件,交房时只增加了共用面积,开发商因此要求我们缴纳差价部分的房价款,而我们觉得依据合同及上海市政府的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差价款的,至于补充条款只是对于主合同第五条的内容进行说明,并不破坏主合同第五条的前提条件。想咨询下,在上述合同下,上海市政府的文件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我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诉从而捍卫自己的权利,谢谢。
律师你好: 打扰了您的宝贵时间,我这有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但其中的很多细节我有写疑问,特在网上想你请教一下,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帮助与讲解。我是2008年5月份与本县一房产建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合同生效的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经过双方协商,在交清了首付款后,剩下的款项通过按揭贷款付费。结果
我在临汾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08年12月31号交付使用,可是到2009年4月20号开发商才通知我交房,我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可是开发商不按合同支付并且提供不出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需提供的峻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所以我一直没拿钥匙,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向开发商要的违约金应该是到什么时间截止?
关于原告李培功诉被告华元集团公司、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咨询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招商,由于招商方(政府)未达到招商合同的约定条件,造成被招商方华元集团无法继续开展经营业务,被迫停止建设清算后撤回。被告华元集团与各承包方已经进行清算兑付完毕,唯有原告李培功(自然人无营业和资质)承包的院墙拒绝清算兑付,诉至法院;由于华元集团路途遥远不便
房主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乙方在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将房屋部分出租给丙方(经营超市),剩余部分乙方使用(合同未经甲方签字只口头同意)租期为三年,已交二年租金。在丙方经营1年零8个月时乙方由于租房合同到期与甲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通知丙方)现甲方不让丙方继续经营。(现甲方口头允诺的租
请本人于2007年6月付全款买了一套商品住宅预售房,约定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直到2010年5月份才通知可以交房了,但是开发商什么证书也没有,<竣工备案表><面积实测报告><住宅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什么都没有,所以我没有去收房,我准备起诉.但是开发商公司的名称已经不再是我合同上签的那个名称了,我买房时这个开发商是于
A购买B的二手商品房,合同注明够房款分三期交清,第三期尾款交付时间为B方将户口从该商品房后结清,合同规定B方的户口迁移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前,B在2009年5月才将户口迁移走,A以B违约为由拒付尾款。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前A没有对B就合同违约提出主张。2010年11月5日B起诉A,要求A结清购房款,请问该要求合法
尊敬的律师: 您 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万忙之中查看我的来信,我是湖南省平江县的、我于2007年12月在广东省博罗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我当时买的是现房,我的购房合同上面是约定按套购买的。所以合同上面的房屋信息只注明该房约定面积为274.21平方米,总价值803700元人民币。关于该房的单价一栏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