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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咨询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咨询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咨询,我们和开发商对于合同关于面积增减方面有不同的理解,想咨询一下,谢谢。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上海市出过一个文件《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43条规定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增减,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我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第一页《特别告知》里也有相关内容。我们的主合同里面还有一条相关的约定:“第五条 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2.当误差超过3%时不向乙方收取超出部分房价款,低于-3%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在合同补充条款里面,有一条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对主合同第五条的补充:1.误差在-3%和+3%之间,按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误差>=3%时,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3.误差超过-3%时,乙方可继续履行合同,甲方退还超过部分的房价款;4.误差超过-3%时,乙方如解除本合同,需要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5.若因测绘机构测绘原因或政府部门法规、规章、命令、规划等原因产生面积误差,按照补充条款1、2、3款处理,本合同继续履行”。以上就是合同相关内容。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测绘文件,交房时只增加了共用面积,开发商因此要求我们缴纳差价部分的房价款,而我们觉得依据合同及上海市政府的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差价款的,至于补充条款只是对于主合同第五条的内容进行说明,并不破坏主合同第五条的前提条件。想咨询下,在上述合同下,上海市政府的文件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我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诉从而捍卫自己的权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ubbyz……(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2-01-1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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