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审或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理案件吗?
因发生劳动争议,现有朝阳仲裁裁决后,本人不服,故上诉到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请问法院也可以适用仲裁时期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案吗? 谢谢!
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后至法院起诉,法院判归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法院不处理
本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如下诉求:1.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支付拖欠5个月的工资并给付25%赔偿金(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2.支付日常加班工资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4.夜班津贴;5.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五险。 经过劳动仲裁,部分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不服后起诉至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请问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一审公司提出了与仲裁阶段不同的解雇理由怎么办
仲裁时提的是违规操作,一审时改提是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书中解除理由写的是:违反公司规定,这怎么应诉,是不是公司可以随便提出各种理由来?
请问律师老师们,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是不是写的和仲裁申请书一样就可以了,什么时候提交证据呢?
请问律师老师们,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是不是写的和仲裁申请书一样就可以了,什么时候提交证据呢?可不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再补充一部分证据?对补充证据有什么规定吗,比如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法庭同意等等?
请问一下一审法院无法判定的案件法院会直接交到二审处理吗?因为一直没有宣判去法院问
请问一下一审法院无法判定的案件法院会直接交到二审处理吗?因为一直没有宣判去法院问,法院告诉我说案件已经交到上面。
在民事诉讼中,在审理同一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时更换了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二名。请问,变更合议庭审
在民事诉讼中,在审理同一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时更换了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二名。请问,变更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是否应当作出裁定? 并将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发送书面通知?
在民事诉讼中,在审理同一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时更换了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二名。请问,变更合议庭审
在民事诉讼中,在审理同一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时更换了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二名。请问,变更合议庭审判长以及书记员,是否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