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步贤,男,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步贤,男,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黄果树镇普叉村四组,联系电话:18285361993。 被告: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黄果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 第三人:韦永芬,女,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黄果树镇普叉村四组,联系电话: 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县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4041404014-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韦永芬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1992年10月22日离婚。近期因土地确权,原告才发现第三人韦永芬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041404014-2号,面积为2.34亩),是从原告父亲马儒亮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041404014号,面积4.68亩)中分户出去。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在1992年已经离婚,且原告家庭成员有六口人,被告无权分得原告父亲马儒亮户一半的承包土地。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告及原告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将4.68亩土地中的一半登记到第三人韦永芬名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为感。 此 致 西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2 页
原告(医疗机构)起诉后,被告(患者)在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民事传票之前,被告可否向法庭请求诉前调解?
原告(医疗机构)起诉后,被告(患者)在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民事传票之前,被告可否向法庭请求诉前调解?
原告起诉市政府违法颁发土地证行为法院追加涉外第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翻译费是否由原告负担
原告认为某市政府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给涉外第三人而提起行政诉,请求撤销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法院立案庭受理后审判庭追加涉外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要求原告负担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翻译费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案件在原告依法上诉的起诉状交上后,法院以案号错误为由要求收回判决书,这个合法吗?背后有什么问题?谢谢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如何处理?
原告(咨询人)认为,行政案件既然涉及诉权,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予以受理,切实保护原告诉权。理由是∶“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法院起
请问我因打架已经被行政拘留了,现在被起诉到法院要我向原告赔偿其损失,我要不赔,会有什么后果
请问我因打架已经被行政拘留了,现在被起诉到法院要我向原告赔偿其损失,我要不赔,会有什么后果!
你好,现在我被起诉了,起诉状上有两个原告,其中一个是经济诈骗犯
你好,现在我被起诉了,起诉状上有两个原告,其中一个是经济诈骗犯,住狱了,另一个原告在起诉状上代签了他的名字,请问这个起诉状有效吗?我应诉吗?
欠款起诉状 原告:曲艳香性别,民族:汉1962年02月01日出生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
欠款起诉状 原告:曲艳香性别,民族:汉1962年02月01日出生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王金宝村王金宝屯身份证号码: 220822196102012521联系电话:13021016352 被告:贺鹏飞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5年04月05日 户籍:内蒙古省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察哈尔左翼中旗黑脑包 职业:理发师 身份证号码15262119850405
欠款起诉状 原告:曲艳香性别,民族:汉1962年02月01日出生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
欠款起诉状 原告:曲艳香性别,民族:汉1962年02月01日出生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王金宝村王金宝屯身份证号码: 220822196102012521联系电话:13021016352 被告:贺鹏飞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5年04月05日 户籍:内蒙古省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察哈尔左翼中旗黑脑包 职业:理发师 身份证号码15262119850405
你好,原告于2016年元月起诉,被告方没有向起诉状上的原告借钱
你好,原告于2016年元月起诉,被告方没有向起诉状上的原告借钱,请问被告方怎么办?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走法院起诉,起诉状原告未写父母亲,补助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走法院起诉,起诉状原告未写父母亲,补助金分下来父母能分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