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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步贤,男,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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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步贤,男,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步贤,男,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黄果树镇普叉村四组,联系电话:18285361993。
被告: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黄果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
第三人:韦永芬,女,布依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黄果树镇普叉村四组,联系电话:
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县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4041404014-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韦永芬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1992年10月22日离婚。近期因土地确权,原告才发现第三人韦永芬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041404014-2号,面积为2.34亩),是从原告父亲马儒亮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041404014号,面积4.68亩)中分户出去。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在1992年已经离婚,且原告家庭成员有六口人,被告无权分得原告父亲马儒亮户一半的承包土地。第三人镇宁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告及原告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将4.68亩土地中的一半登记到第三人韦永芬名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为感。
此 致 
西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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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贵州)
提问时间:2016-06-24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