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厂破产,买断工龄.其中有面向社会招聘的,只算厂龄规定。 我于06年12月25日到聚酯厂,当时主管生产,人事经理和我,三人简单交谈了一下。他们要求我马上就开始上班。考虑这边要人要的急,12月27日正式在聚酯上班,由于原单位还没有办手续,所以本人认为不属于社会招工范畴(与原单位于12月30日辞职)。 12月27日正式办理手续上班时,就原单位工龄可否接续问题问了人事经理,回答:只要社保继续缴了就不存在问题,也许大家都没想到要破产的一天。 2007年1月1日本人在聚酯厂正式顶岗,独立操作。1月中旬聚酯厂发调档函至我原单位。 现在厂里买断以我不是调动程序来的,而是社会招聘为由,只算三年工龄合理吗?
我妈妈是一工厂临时工,现在工厂破产了,清算组没有给我妈妈任何补偿。请问关于破产企业对临时工的补偿在劳动发里有特别说明吗?是根据哪一章哪一条来执行的? 工作期间一直未签定合同
企业违法,职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本人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上诉至法院,企业败诉但拒不支付,现本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企业为了躲避劳动补偿,即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各种保险也被停止。企图逼本人主动辞职。本人打算请求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工龄30多年,年龄52岁,怎样做才能维护个人利益
我于03年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购买了医保社保,现在单位要对我们实行劳务派遣,要与我们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终止合同,一份是单位聘请的中介与我们签定新的用工合同,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能不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老公五任何正当职业,靠下苦力挣钱,现在我们要离婚,我应不应该给老公支付经济补偿?若要补偿,按什么标准来补偿?
2000年来到一家外企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工作,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每年底续签一年期限。目前公司通知将不再续签,对我给予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 1、N+1=补偿金,N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的年数,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1为增发一个月工资。 2、补偿金基数为月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不计算在内。实际上考核工
我所在企业今年12月正准备改制,现在正在核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从2009年12月31日减去参加工作日期乘以月平均工资,我想咨询一下1。今年是2010年,补偿金按上述时间算对吗?2。我父亲2010年11月份到退休年龄,现在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补偿金按上述时间计算,是否还能享受补偿金?
我是一名国企破产安置的工人,在再就业后一直就工齡问题和单位纠结不已,看了劳动法,又查阅了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但感觉不是很清楚,就想咨询一下到底我们这种如何计算工齡,有没有什么相关政策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