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底准备搬离上海至苏州昆山,且至今未发书面通知,只是主观口头通知而已。 条件没谈好,不想去,公司会给我们经济补偿吗?如果有标准时多少?谢谢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
我想问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 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公司说经营困难 所以公司里面的部门要精减,其中一个部门撤消,改为合作 这个算么? 如果不算 那算经济裁员么?经济裁员是不是要向劳动局申请了才能裁? 另外是不是如果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都是违法的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车辆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车辆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车辆停靠在半坡,因手刹未拉好造成车辆下滑和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 1、报110处理,有交警证明。 2、单位交四金。 3、伤者摔掉一门牙,摔坏面部,嘴唇破裂。 问题: 1、是否属于工伤? 2、医院费如何报销、
现我公司名称及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员工的社会保险已换到新公司名下参保,现在公司想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名称及地点变更为新的,其他方面不发生变化。请问:公司出具一份说明,交给员工并由签收人签字,这样做是否合法,对公司是否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