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四川省隆昌县2010年招考的小学教师,当时教育局要求我们签订的是试用期一年的合同,在这一年期间,只发给我们每月690元左右,其余任何钱都没有,更不用说达到劳动法规定的达到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了。直到今年7月,隆昌县又招考了一批新教师,然而让我们不解的是,却直接下达文件要给这一批教师发放绩效工资,也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为什么相隔一年待遇如此之大,不知道教育局这种签订一年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这种发放绩效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们公司进去的时候签的是试用合同,但是过了4个多月了还没转正,于是我提出辞职,和公司不欢而散。然后我要回公司拿没满一个月的工资,并要求公司帮我把前4个月的金补齐,公司以未签正式合同为由,并且私自克扣了我未满一个月的所有工资,请问我改怎么办?
请问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和员工签定合同,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试用期内个人提出辞职,应在多久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工资待遇应怎样支付给我,试用期内没有给缴纳保险合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辞职,需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等待回复,谢谢大家
请问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和员工签定合同,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试用期内个人提出辞职,应在多久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工资待遇应怎样支付给我,试用期内没有给缴纳保险合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辞职,需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试用期内没有交保险,会有补偿吗,等待回复,谢谢
你好,我在一个地方上班,面试时店长说试用期一个星期,试用期间按天算一天三十,上班九个小时,试用期完后可双向选择,就是留下或者离开,我上了七天班,期间没签什么协议,但是有交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上了七天班,下班的时候跟店长提出辞职的事,结果到了发工资的时间没有工资,这样合理吗?我打电话过去问那店长,她
我是个文员,当初在签试用期协议的时候,上面是明确了试用期工资1200,转正1500。但是转正后的工资和试用期是一样的,好几个同事的工资都和协议不一样。请问试用期工资占正式工资的80%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公司是做房产中介的,我应聘的店是通州加州小镇店,我于11月23号办的入职手续,公司合同上写工作不满十五天离职无工资,前两个月试用期如果我辞职,要补偿公司五千元的违约金。12月2号下午公司决定关闭加州店,这时也没给我们员工任何交待,就说等通知。4号下午公司让另两们同事去别的店上班,没提我的事,经询问后公司
尊敬的律师好: 我们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参加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30余年,于1987年至1988年退休的小学教师,但在二0一0年企业老师划归洛阳市教育系统后,工资套改时,把我们的技术职称定为助理(我们在新中国第一次小学老师职称申报中,被评为高级教师),三位工龄达35年以上的老教师退休工资比同校的同级
本人从事代课教师已有20年了,到目前为止只拿一点微薄的代课工资,请问有没有什么别的方面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