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车祸了,当时没想起来具体情况,后来移交法院了,我还能继续作证词认定么
一开始交警来做笔录,我因为刚出事几天,记不太清,所以就说记不清了。后来公安机关说无法认定,已经移交法院受理,过完年以后才开庭受理,我现在还能重新去派出所提供证词么。要是不能的话,应该怎么办
2008年11月16日,我朋友驾车在交叉路口与原告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原告逆向行驶)时相撞,造成对方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队现场勘察后,认定对方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朋友无责任.2009年5月份对方将我朋友起诉法院,具状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陪侍费用共计二万元,法院在申理过程中,在交警队调取我方车辆信息资料时,因无此
肇事者不愿继续承担医药费,没有事故认定书,本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去年9月,我朋友的母亲(六安市裕安区)被一骑自行车人撞倒(当地派出所调查发现自行车没有闸,其是否应负主要责任?),住院治疗前后花去医药费计10万余元(入院后,肇事者(系在校大学生)家人先后两次送去医药费9000元,肇事者本人一直没露面)。因当时事故现场未做勘查,相隔时间较长,相关调查资料现保存在六安市交警
为避让机动车而导致脚骨折却没有当时情况的证明,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为避让机动车而导致脚骨折却没有当时情况的证明,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当时只是双脚往前一撑、车子呼啸而过,回家才发现脚剧痛,当时是中午回家吃饭,因为脚太痛,下午请假没去上班。
派出所和公安局在对一起治安行政案件没结案的情况下,有权利移交法院吗?公安机关有直接将治安行政案件移交法院的权利吗?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我为人家担保了60万,在诉讼前我东借西借,还了25万,但是还了25万以后,原告又重新起诉申请并执行,我实在无能为力了,欠款人又跑了,原告现在又向法院申请,认为我是拒不履行裁定罪,请问这属于什么罪?
我为人家担保了60万,在诉讼前为了面子我东借西借,还了25万,但是还了25万以后,原告又重新起诉申请并执行,我实在无能为力了,欠款人又跑了,原告现在又向法院申请,认为我是拒不履行裁定罪,请问这属于什么罪?
武汉签的合同,当时他不让我们带回。后来寄给我们,感觉被骗了我们在武汉签的合同,当时他不让我们带回。后来寄给我们,收到后发现除了最后有我们的签字和日期外,其他的全部是他们写的,也没有骑缝章,请问这算不算欺诈,这合同算数吗 ????我们打官司能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