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2011年9月20日起即在被申诉人XX商贸有限公司XX专柜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9-25日与10月28-31日为XX专柜参加商场特卖活动,公司为此特聘请临时导购员两次共14名,再加上其他正常营业时间。2011年10月份XX专柜销售A品牌产品114730.5元,B品牌产品356160.5元,合计总金额470891元。
2011年11月1日公司的业务员向申诉人口头阐述以下内容:公司新规定,10月份开始销售业绩所得的提成必须跟临时聘请导购员平均分配,但临时聘请导购员所得的部分归公司所有,具体分配方式等公司商量后给出决定。2011年11月11日本人收到来自公司颁布的一份文件,文件的署名日期是2011年10月1日,大体内容如下:公司特卖期间聘请的临时导购员必须与正式员工平分销售业绩,临时导购员所得部分的销售业绩应得提成20%平分给正式员工,80%归公司所有。
根据事实所述,本人提出四点公司克扣正式员工销售提成不合法的四个理由和证据:1、被申诉人聘请申诉人为XX专柜正式员工时,并没有提出临时聘请导购员有权平分销售业绩;2、被申诉人制定临时聘请的导购员可以平分销售业绩这一规定事先没经过本人和另一同事郑小姐的同意;3、被申诉人2011年11月1日口述临时聘请导购员必须平分10月特卖期间的销售业绩,并在10天后即2011年11月11日颁布临时导购员平分提成规定,此文件具有严重的临时造假性和欺骗性;4、除XX专柜正式员工必须遵循被申诉人所颁布的临时导购员评分销售业绩规定,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专柜均不需要遵循这一规定。此做法严重侵犯申诉人...(不清楚具体法律规定,请给予补充)。不得已,申诉人不得不向被诉人祥兴集团深圳市愉景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向申诉人支付请求事项中所列各项仲裁请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同被诉人XX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XX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3、裁令被诉人XX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11年10月克扣工资总额2044,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向员工支付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共2555元。
4、裁令被诉人XX商贸有限公司侵犯申诉人( )权,并给予( )赔偿。
5、裁令被诉人陈总经理涉嫌对公司其他分店的员工给予申诉人帮助的以裁减员工进行恐吓有罪,并给予( )赔偿。(开会期间,有录音为证。)
6、裁令被诉人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申诉人在申诉期间误工责任,并承担申诉仲裁费、交通费。
7、被诉人对上述所列各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我自己陈列的理赔条款,不知道是否可行。恳请热心的好律师给予修改和补充,并在括号空白的地方给予补充。万分感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已经确立了开庭的日期,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但在开庭当天,原告当事人没有出庭,仲裁委当如何处理此事?还有如果原告想聘请别人做委托代理人,委托的费用有什么标准?请专业人士帮忙详细解答。先谢谢啦!
公司在松江注册 搬迁到闸北 那这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是在松江还是在闸北 或者两地方都可以 说明一下是没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A广州广畅劳动法顾问中心、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劳动法律咨询、137 1162 3648 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广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电话号码 137 1162 3648 (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期与试用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与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工伤认定与待遇、
2007年底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虽然现在公司提出可以补签合同和保险,但我想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提出补偿和补缴保险,如果公司不同意,我将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手里有《员工入职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上面都有领导签字,但是复印件,原件在公司。这个复印件能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吗?有效
有一老人在公司负责门卫的清洁工作,因公司管理疏忽,下水盖多年失修,爷爷不小心掉进下水道,摔伤,被鉴定为4级残废。老人和公司仲裁的时候,仲裁委认定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仲裁公司赔偿老人7000元,由于老人当时家境贫寒就接受了仲裁。后来因为在和法律人士咨询的时候知道仲裁时认定的劳务派遣关系对老人是相当不公正的
我碰到一个问题。就是前几年我家里人和别人有个劳动纠纷,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我们胜诉,对方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将其驳回。维持原判。法院一直说执行但是却一直没有执行。最近他们又说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无效的。试问我们这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还发生法律效力吗?我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省属企业地址在合肥市,如果与之发生劳动争议,是否一定要到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吗?在市及市以下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可以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这么写,有什么问题没?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被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不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2.请求裁定被诉人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即8个月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共计人民币28806元整(按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3600.75元计算,计算公式3600.75元×4×2=28806元);
本人,硕士研究生,2005年8月到昆明某民办高校工作,2010年8月正式办理辞职。入校时,学校有项政策硕士研究生享有住房补贴2万元。2005年2月学校筹款新建教师宿舍,入住条件为本科生交住房保证金8万,研究生若之前领了住房补贴者交6万(有发票,分两张开),研究生若未领住房补贴者交4万(有发票),在校工作满5年提出退房者
某劳动者2008年5月起在用人单位工作,当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9月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问诉讼至法院,有无倒溯保护期问题(即只保护2010年8月倒追至2008年8月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