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外籍朋友,2007年加入了一个跨国公司,并且签订了2007年3月1日在该公司马来西亚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半个月后公司将他派驻到中国工作,并且在2007年3月26日与中国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书(非短暂派遣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并且都有公司公章和我朋友签名。 目前我朋友想离职,但是如果根据马来西亚合同,他需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到公司,而根据中国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就可以了,而他们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当初在国内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方便外籍人士在国内申请工作证(但合同上并没有说明此事),如果要离职,还是要求我朋友按照马来西亚合同来走流程 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合理的吗?到底哪一份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呢?如果离职的话,到底是3个月还是30天呢? PS,我朋友发薪水是通过马来西亚的一个人事外包公司发出来的,不知道这个有没有什么影响? 问题补充:如果要依据马来西亚的合同为准的话,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呢? 如果可以依据中国的合同,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呢? 虽然是派驻,但是我朋友在马来和中国的合同都没有提及这个条款,所谓的派驻只是默认的一种说法,如果是派驻,那就应该是签订长期的派驻合同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阿?
我家承包了两个鱼塘,89年签的,其中一个是当时队里为了抵押另一个鱼塘的工钱而给我家的,两个鱼塘都有合同,合同大致是说只要每年向队里交鱼就算履行合同,鱼塘就算我家一直承包,现在队里又另一个人来抢鱼塘,和现在队长重新签了个合同,把我家的鱼塘抢去了,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我家的合同有效吗?
1. 我在祺祥中介看中了一处二手房,总价是74.8万。(事后得知该房已被一姓张的女人以70万的价格和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盖的是”永约”中介的章),然后姓张的女人和祺祥中介瞞着房东又和我签了74.8万元的居间协议,赚取4.8万元的差价!(我当时不知实情,事后幡然醒悟,这是中介想吃差价的伎俩,慌说房东有事,故意不让房东和我见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全资自购车型: 解放 9.8吨 货车一台挂靠 甲方 进行个体货运经营,甲方同意乙方挂靠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乙方自有货车以 甲方 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苏F 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属乙方所
1999年向村通过投标承包了一个鱼塘养鱼,当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在向村交纳承包款时在收据上注明承包期30年,承包款按年度交纳,一直交纳到2009年,在去年村整治池塘与我协商我同意,但没有说要终止合同,可今年村民自发集资买鱼苗自行养鱼,说要终止承包期。请问我的承包期在村收款收据上说的30年承包期有效吗 ...
我的房子85年由于开矿震动矿方做出赔偿.现在是否可以在宅基地的空余地方修造房子?以前合同是否有效?
我的房子85年由于开矿震动矿方做出赔偿.现在是否可以在宅基地的空余地方修造房子?以前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向银行借款,银行和该公司股东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由股东对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加重了股东的责任?或者说这种担保等于自已对自已担保,是无效的担保?
我准备买一套2007年4月的房子,总价38万,由于卖方想合理避税,所以我们约定2年半以后过户,即卖方的房产证满5年再过户,(目前他的房子还做抵押贷了按揭贷款)现在他要求我首付20万并公证,2年半以后我拿剩下的18万和他一起去银行办理他的银行解压手续,把房产证拿出来再给我过户!我想咨询一下,他是否有买卖这套房屋的权利,我
请问在重庆当前的法律政策下,所签订的 购买还在按揭中的二手房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所签订的二手房合同中的那套住房的业主是向银行贷款按揭的,贷款期限不太清楚,按揭时间是差不多09年的样子,目前还在月供中!
我前天听了课一冲动与一家黄网中学网校服务中心签了"定购合同"(里面末提及任何合同履行和违约条款),回来后冷静思考一下决定不报了。我交的500元已付款能要回吗?合同上栏目有总金额XXX,已付金额500元,末付金额大小写。下面有一句"网络产品一经售出,不予退换",交完全额给一张学习卡(带帐号密码)周六日还能去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