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急,到底哪个合同才是有效的?
急,到底哪个合同才是有效的? 我有一个外籍朋友,2007年加入了一个跨国公司,并且签订了2007年3月1日在该公司马来西亚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半个月后公司将他派驻到中国工作,并且在2007年3月26日与中国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书(非短暂派遣合同)合同书一式两份,并且都有公司公章和我朋友签名。
目前我朋友想离职,但是如果根据马来西亚合同,他需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到公司,而根据中国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就可以了,而他们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当初在国内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方便外籍人士在国内申请工作证(但合同上并没有说明此事),如果要离职,还是要求我朋友按照马来西亚合同来走流程
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合理的吗?到底哪一份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呢?如果离职的话,到底是3个月还是30天呢?
PS,我朋友发薪水是通过马来西亚的一个人事外包公司发出来的,不知道这个有没有什么影响?
问题补充:如果要依据马来西亚的合同为准的话,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呢?
如果可以依据中国的合同,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呢?
虽然是派驻,但是我朋友在马来和中国的合同都没有提及这个条款,所谓的派驻只是默认的一种说法,如果是派驻,那就应该是签订长期的派驻合同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ongmi……(四川)
提问时间:2008-10-2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