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执行标准工时制,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周六工作6个半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周日是正常休息日,这样算下来,每周的工作时间刚好是44小时,但我在网上看到,说是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只要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有这个规定吗?如果有,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吗?单位执行这个工作时间制度好多年了,近三年的合同上才写上了执行标准工时制,我可以要求支付多长时间的,怎么计算呢?敬请回复,谢谢
我是在深圳一家电子厂工作,上班从8:30-22:30(有时到23:30),每月休息1-2天,忙时,一天也没得休,固定工资2000元,没有任何加班费。想请教各位尊敬的律师,这个问题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吗?劳动部门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我现在在北京飞机维修工作有限公司上班,跟机场办事处即万事通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为期两年,在这里上班:法定节假日如果不上班就没有工资,而且一个月上班200-230个小时,而正常班一个月是176个小时,超出的加班时间也没有1.5倍。 请问陈律师,我们临时工是不是没有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不上班没有工资,加班超出正常
除法定节日当天的假期,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资,以调休代替? 调休时间公司是否可以强制规定?
我是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单位内要求每星期要上六天班每天8小时,但超出的时间又没有按《劳动法》来支付工资,只是按单位内领导规定加班一天(30-40)元,法定休假日也一样。我们一批人已经在这单位干了10年左右,现在年龄也大了,如果去打官司将面临下岗。有何更好的办法?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我是06年入公司的当时谈的是一周五天工作日,到06年10月份,公司单方规定一周六天工作日,而且是无报酬的,直到2010年10月又改回一周五天工作日,现在我想要回周六工资可以吗?注明:1、向公司提出这个加班费问题,公司答复在离职的时候再给研究,不离职不给研究。 2、向劳动仲裁提出此
您好:刚刚来公司时与公司约定6天8小时,月薪为4000元。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当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按920(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条上面有基本工资为4000.工资条和劳动合同是有分歧的,改怎么办?
请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但是在加班期间确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加班会造成业绩下降,这样绩效工资会变少。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的合同工,现在因为餐厅缺人,我和一个同事都是一天隔一天上班,一天工作15小时,每月多出的小时工资是原来小时工资的基础上乘以1.5,之后还要扣除百分之三十,我不明白这百分之三十又是什么,公司这样做有法律根据吗,合法吗。
星期六、星期天休息天日加班,有超过8小时 多出的时间是多少倍工资(我知道正常工作日加班是工资1.5倍,但休息日加班之后加点应是多少倍?)例二、如五月一号、十月一号、国家法定假日加班8小时后又加点是怎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