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因担保公司欠他钱到期后一直未还,多次索要无果,一直推脱,且担保公司老板态度傲慢,我朋友钱也是拆借的,被逼无奈在一办公大楼大厅将其截住,要钱未果,一怒之下将携带的一饮料瓶汽油泼在担保公司经理身上,我朋友只是吓唬他要回欠款,身上未携带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也未对其他人身或财产造成影响。泼过汽油后,我朋友剖腹两刀自杀未遂,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非常后悔,认罪态度也非常好。住院一天,在伤势还非常重的情况下,刀口刚缝住。警察将其带走,送到看守所,以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拘留。该罪名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前妻告当事人有人稍僥她,叫他全去理论。当事去了后被那人扎伤了,他回到前妻家叫她拿前看病,她和她妈不给拿钱也不管。当事人一之下把她娘俩哄楼下。打开液化气要自杀。前妻把安了。后来公安消防破门抓了当事人。当事人最终没有实施犯最,现在被判有期徒刑3年。请问量刑是否过重,有没有上诉的比要?
学生公寓地下室的走廊夜间没有照明,而且这条走廊是唯一的消防逃生通道,基本上是伸手不见五指的程度。走廊其实有灯,是一个人说灯太亮她睡不着不让别人开,晚上上厕所开灯她就去别人寝室骂,很可怕,管理员有命令她不许关灯,但是无效。这种情况下请问该如何解决,刑法第138条和139条规定如果造成多数伤亡直接责任人要被判
李某(驾驶员)在某晚喝酒后根据领导安排开车送人(事先向领导说明了喝酒的情况),在将客人送至酒店后返回途中又接到领导电话让其再送,紧接着又接到单位一同事(当晚陪同接待,两人有过口角)的电话开口就骂,骂完就将电话挂掉了,李某很生气在将客人送至酒店门前准备去找骂他的人时由于车辆较多倒车不便,心中气愤在倒车
2011年3月4日早上5点40分左右,金XX在我家铁栏门上以民用炸药配雷管用导火索引爆,炸坏铁门与铁柱,未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在本村村长铁门上挂炸药(未引爆)。我家铁栏门就靠大路。
现实案例:林某于2011.5.4凌晨3点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先后撞到两辆轿车,受害人经检查都没事,车辆部分受损。林某已被拘留,拘留证写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是林某家属,想咨询下董老师的看法。
2011年5月13日19点45分肇事者系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将我父亲撞成重伤,经交警队勘察认定,他酒精含量21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在医院抢救4天后,因肇事者拒不垫付医药费,家人无经济能力情况下,被迫出院回家,二天后在家中死亡,三天后安葬。在此期间,肇事者及其家人未对伤者及其家人作过
我姐姐因为我父亲在一艘跑县内短途客运的小船上工作时摔倒住院的事情,到码头找船主商讨医疗费和补偿费事宜,但船主在船上不肯出来相见。我姐姐因情绪激动,几次动手去解开了一段拴住船的绳索,后被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了,所以船未受任何影响。后船主老婆回来,双方发生了抓扯,后船主报案,公安机关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