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姐姐因为我父亲在一艘跑县内短途客运的小船上工作时摔倒住院的事情,到码头找船主商讨医疗费和补偿费事宜,但船主在船上不肯出来相见。我姐姐因情绪激动,几次动手去解开了一段拴住船的绳索,后被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了,所以船未受任何影响。后船主老婆回来,双方发生了抓扯,后船主报案,公安机关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公安机关在时隔两月后对这一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调查。
忠县位于三峡库区腹地,长江水面几乎没有流动,且江面无大风浪,且船主一直在船上,船是被两根绳索固定。就算解开两根绳子,船在没有动力的情况下半天也不会飘出很远,且飘出速度很慢很慢,且船长还可以随时控制船只。船上的其他人员根本不会受到什么伤害和损失,不可能发生倾覆的危险。而且在主观上也没有要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主观上只是不让乘客上船,不让船主做生意。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我认为这无非是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忠县公安局却在局长的要求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说其以殴打他人、解开绳索、拖拉跳板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尽管现在尚未才去刑事强制措施,但不知道以刑事案件这样调查是否合适。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lcdhy(重庆-忠县)
提问时间:2011-09-18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