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 山西省芮城县学张乡村。 上诉人张增普及张佩谦等到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1997)芮城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系同村居民。一九九四年夏天,原,被告入股集资在本村钻机井一眼,每股五百无。在集资中,张佩谦入四股,张——等等钻井期间,被告张增普按月息三分从他人手借款二宗,计九千五百无为钻井垫支了费用。因原、被告对管理机井账务发生争议,对被告为机井垫支的费用未结算,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股民推选张金元管理机井,张善计任会计张佩谦任出纳。一九九六年夏季,机井水泵烧毁。原告方对水泵进行修复时,被告以原告未将其垫支的费用退还为由,阻拦原告修理。原告起诉后,以本院委托芮城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对被告经手的账务进行审计,被告为钻井垫支费用六千、四百二直三无二角。原审法院以双方合伙的机井应由原告修复管理及原告应按股承担被告钻进时垫支的费用及利息为由判决:“一、原、被告合伙入股所钻机井,由原、被告共同以营管理,由原、被告共同修复,任何人不得阻拦。二、原告张佩谦。张善计、张茂寅、等各付被告六百五十八元八角及利息;原告张金元、张保录各付被告八百二十三元五角及利息;原告张丙寅付被告三百二十九元四角及利息;原告张武刚付被告九百八十八元二角及利息;原告张亚洲付被告一百六十四无七角及利息(原告所承担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算到款付清为止)。”以上条款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反诉费三百九十元,其他诉讼费四百九十元,鉴定费三百元,共计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分担七百八十元,被告负担四百七十元。判后,张增普以农经部门的鉴定不实等为由上诉于本院;张佩谦等上诉人则以原判判令支付张增普利息无事实依据等为由也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 本院认为,张增普所举据不能否定鉴定报告的客观性,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张佩谦等到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张增普利息,但张增普借他人之款垫付钻井资金系客观事实,且为此支付了他人利息,故原审法院确定由合伙人分摊垫付资金及利息并无不当。原判正确,应以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由上诉人各自负担已交款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被告等合伙人想知这从一九九四年、至今的利息共计两万多,是否该出。还有为什么这判决书十年后才到我们被告的手里呢?
在当事人没有接到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提取,是否合法?
去年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因为质量原因出现渗水,多次向物业公司反应没有结果,后来要装修房子没办法就自己找人修理外墙面。其次,我的自行车库是在地下室的,地下室两边都设有保安室。可是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自始自终都没有派过保安,导致花钱买来的车库从来都没用过,女人三更半夜哪敢望地下车库去呀,向物业多次反应也
民事判决一般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也就是说从初级到中级以及...一般是多长时间 这个案件都两年了也没有音讯.....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原告:单刚廷,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孝花,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自由职业人。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原由: 东至县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林苑小区建造的6号楼和7号楼相毗连,6号楼(原告)305室的卫生间窗口直接开向7号楼(被告)304室的与主卧室相连的北阳台,(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约定,阳台应该是全封闭的),这样,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唯一的出口就是被告的主卧室,显然,这样会污染被告的室
交通事故判决书未下达,即未得到理赔人的签字时,法院直接划拨保险赔偿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法院未作出判决就划拨了
我曾在金华的一家工厂工作,对那里的工资发放的做法我有些疑问:我在工作的那家工厂发工资都是上一个月的工资要等到下一个月的月底或者下下个月的月初发放,相当于要压一个月甚至还要多的工资。这个问题我也打听过很多在金华打工的人,但是回答都是一样的,我不清楚工厂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为何普遍会存在这种现象,如何解
我们是澧县电影公司的职工,因多年亏损90%的职工被迫在家待岗,这次县政府将我公司唯一一块经营地盘拍卖给开发商,也不让公司参与此事项,而且已经做好了土地拍卖的前期工作。这种处置国有资产先不解决人员的安置是否合理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唐某与陈某是初中同学,双方均无驾照。陈某借其叔父陈某某的摩托车外出游玩并将该车交给唐某驾驶,途中发生事故至唐某死亡。钦州交警3大队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唐某父亲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陈某某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09702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并负该案80﹪的责任,
本人兄妹三人都在长沙市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哥哥为家中三代单传独子,父亲多年偏爱他我和妹妹也能够理解。父亲每月退休金1300余元,节假日兄妹都给父亲钱。其中多年来我给予的钱是最多的,但父亲主管上还是认为我应该给的更多,近几年并多次到我个人家里和单位吵闹,在给了钱的情况下还到我单位散发诽谤我名誉的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