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关注! 本人家里有块农村宅基地,父亲是居民,母亲是村农民,80年代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筑使用证(后面简称土地证吧)时是父亲去办的,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2001年父亲去世后想把土地证名字改为母亲的,地上有一层96年报建的房子,只有建筑许可证,并没发现有房产证(清远农村都不发房产证?)由于当时要收2%的公证费,没钱就一直拖着。 现在准备再次办理,国土所还是要求公证,经简单咨询公证处,对方表示这属于继承,要收取受益价值的2%作为公证费用,具体怎么算就没回答我。我想请问这2%是只算房子还是土地证?因为农村房子是没房产证的,而我现在要更名的只是土地证,收公证费是要把房子的价值算进去吗? 其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并不是个人的,而且附近村的拆迁补偿,房屋是具体赔偿到每一户,而土地是按村里所有人平分的,比如说:村里人均土地是10平方/人,就算我家是3口人,共100方宅基地,也就是33方/人,但补偿款还是按10方/人补的。如果按市价算地价是否合适?也就是说这2%继承公证费对于土地证来说是否合法?或是公证费以每件算才是?假如现在我按100%土地市价交了公证费,万一将来遇到拆迁的补偿是按村里人均的,那么我不就相当于帮别人交了受益公证费? 如果受益价值要把房子及土地的市价都算进去,这2%相信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而在广大农村,不是人人都轻易拿得出吧?!还有就是,公证费按当前价值算,并不是按去世的当年算,地价房价年年升,一些穷苦的农民不就永远不能合法使用土地?毕竟去报建的话是需要土地证持有人办理的啊? 另外感觉公证处并不是那么仔细解答问题,打过两次交道,有点做买卖的体会,难不成可以讨价还价? 请费心解问疑问,谢谢了!
请教一个问题有点复杂让您费心了: 1.农村宅基地分户问题,我家有一个我爷爷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我家有爷爷奶奶爸爸弟弟我五个人在一个户口里,现在要动迁了,根据有关规定:“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达到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分出来的宅基地属于谁?谁来出建房费用就属于谁吗? 2.假如我用我家动迁的钱来建分户的房屋,那这
我朋友在农村有一块祖传的宅基地,他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因妻子已经去世,和一个丧偶的妇女(带两个男孩)同居在一起(未办结婚证)。现在我朋友想将这块宅基地让给那妇女,这遭到所有亲友的反对,但他完全听不进去。请问,怎样才能阻止他这么做?他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我朋友在农村有一块祖传的宅基地,他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因妻子已经去世,和一个丧偶的妇女(带两个男孩)同居在一起(未办结婚证)。现在我朋友想将这块宅基地让给那妇女,这遭到所有亲友的反对,但他完全听不进去。请问,怎样才能阻止他这么做?他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情况是这样的,解放前有亲兄弟三人住在一块宅基地上,三家的房子盖成一个院子。解放后,这面向东一家无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这家就还有公公和儿媳二人住在一起。这媳妇于七十年代过继了西边邻居家一子做继承人。这家邻居和这位媳妇家紧挨着,一家不隔。当时这位过继子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继母家公媳二人住三间草房。过
我外公1989年12月去世,当时名下有一院农村宅基地,并有土地证。前几日涉及政府征地问题,我妈妈才知道:舅舅已于2002年换发新土地证时没有通知我妈就已将土地证换到舅舅名下。舅舅2009年10月去世。舅舅的子女现在认为土地证在他父亲名下,他们拥有全部继承权。请问:法律时效是否过期?我妈现在还能否追究自己被侵吞的合法
我小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随母亲和现在的继父生活,现在亲生父亲去世了,但奶奶还在,村上就有人在亲生父亲的宅基地上又盖起了房子,他们是不是属于非法,他们说是因为没有继承人,奶奶现在找到我,说是我是他们的继承人,这样可以吗,我该怎么办,有没有继承权?
我爷爷生有两子(即我父亲和伯父)。解放前我爷爷分得一块宅基地,起了一座四合院。解放前伯父因工作已把户口迁出(一直未回来过),但伯母及其子女仍与爷爷奶奶及我父亲一起居住。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原来的四合院及周边的宅基地全部归属到我父亲名下(档案局存有我父亲名下的土地、房产证存根)。1994年老家四合院被台风
我持有八间房屋土地的使用权的证 名字是我的 但有两个房产证 每四间一份 一份是我的名字 一份是A的名字(他是城镇户口) 请问能不能把房屋土地使用分给A
我父亲原在山东农村,和我太爷、爷爷、姑姑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当初分家时此房归我父亲,协议在五反运动时烧掉,于1972年我父亲到黑龙江农村,90年代改为非农户口,我姑姑现可证明此房是分给我父亲的,还有一个大爷在上海也可证明此房是分给我父亲,另一个大爷在本村已去世,请问我父亲怎样才能把房屋名字变成自己的?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