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生效,向检察院申诉判决遗漏未果,现能否起诉对方侵权!
2009年9月15日一审判决离婚生效,期内未上诉,是因法院答应给予调解而错失良机。2010年12月本人向检察院申诉判决遗漏,请求监督法院就财产判决不清部分补充判决或重新裁定,却得到“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抗诉条件”而终止审查的通知书。 详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给父母购置的墓穴应属赠与行为、父母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合法财产,但在判决主文里未列出对方持有的票据应交回,以及判决主文里判决给我的单位福利房的票据,都还掌握在对方手中。本人在诉状中一再强调,家庭所有票据及存单、有价证劵都被对方转移、匿藏,法院判决中也未把对方判定为过错方,二一添作五的判决了,出现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的技术性遗漏,申诉中检察院也稀里糊涂的完成任务。 去年10月,对方以手中有票据为由,在我单位胡搅蛮缠退判于我的福利房房款,单位知道情况她未能得逞;洪灾后我将福利房交给单位,她又对新分户百般骚扰,私下里商议说给一半房钱都行。近期单位分房,我在榜中,她得知后(离婚后未上班,在外一直跑关系)到相关部门及矿领导处无理取闹,还是挥舞着手中的票据说:“我有房屋票据,证明他有房,他不能参与分房”,迫使矿里暂缓了我的分房资格;同时,我也因没有票据,退房一年多了却办理不了房款清退手续,判于我的单位福利房得不到合法权益。属赠与我父母的墓穴票,据说已被她变卖,我担心70多岁的父母得知会在心里造成巨大伤害。属父母名下的房屋(单位房)马上要办理产权证而缺失手续。 请问律师大人: 1、一审已经两年多了,我还能不能向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原一审法院)、或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财产不清部分重新裁定? 2、以对方的侵权行为,向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的理由是:判于我的单位福利房,其票据是房屋实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对方正在发生实际的侵权行为,使判决归我的财产权利不能完全得以实现,以此为由提请法院判令对方将:我的福利房票据、父母名下房屋票据、属赠与父母的墓穴票归还应有权利人,若对方已变卖、损毁票据,则按届时价格、补办相关手续费用予以赔偿,同时请求(错失分房机会所带来的精神损失和给父母造成巨大的心里伤害)精神损失赔偿。 3、或请律师根据情况给出更好的建议,顺便建议一下侵权行为、精神损失赔偿的额度。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和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公司支付25万元首付款,为了积极履行合同,我公司在07年3月31日前自己垫资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货物准备齐全,总计花费31万。可是,到了约定的日期,唐山计生委却拒不履行合同,导致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上诉的费用太高。那么,直接申诉好,还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再审好?如果申请再审那么之后还可以申诉?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同案一人遭到检察院抗诉,另一个人的判决是否还能生效
如题:刑事案件涉案二人,一审判决两人均为从犯,均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后其中一人遭检察院抗诉,认为:认定此人为从犯证据模糊,判罚太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未遭抗诉的当事人的一审判决是否还能生效?如不能,应该是怎样的程序?
请问,申诉书是交给检察院还是交给判决法院?根据是什么。有人说递交判决法院,向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为什么还有的说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有检察院报法院?是不是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呢。
我村原有一口鱼塘,在2008年冬天被邻村一户人以祖业为由强霸为已有。在镇一级确权归对方,我村集体不服,上诉市法院一审判决鱼塘归我村集体所有(2011年3月24日)。我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才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方在判决生效后又不申诉及不返还村集体鱼塘时,我村集会怎么办?
一审按原告起诉条款判决原告胜诉,已经生效两个月了,法院又用挂号信的方式给被告寄来称
一审按原告起诉条款判决原告胜诉,已经生效两个月了,法院又用挂号信的方式给被告寄来称"笔误"的决定,把原先的判决结果更改了!原判决封西边门(原告起诉书要求封西边门),现在更改为封东边门。被告现在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