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目前我服务的公司为外资企业,今年7月份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1个月后转正。合同签到今年的12月底。人事部门告知都是这么签的。10月中,本人在网上发现公司重新招聘我所处职位的招聘广告。两天后人事部门告诉我要做好心理准备,并提出让我自行提出辞职,本人未发生任何违约违纪的情况。纯属公司内部高层斗争。人事告知我将于11月底给我发一份不再续约的通知。请问该种情况下,我将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本人计划几种方案,请专业人士给予参考意见。 1、提出继续工作到12月底,因本人合同12月底才到期; 2、或可11月底走人,但须公司补充我12月份工资; 3、或10月份走人,须公司补偿我11、12月份的工资 上述三种方式可否?从法律角度来处理应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谢谢!
以为每月有2200-2300左右退休金的60岁老人,在一个私人企业任教育员工工作,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关于私人企业赔偿的问题,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您好,我们12月中旬的时候被通知公司倒闭或破产,我们与公司只签了2008年一年劳动合同,2009年至今未签,公司要我们补签2009年一年期合同,像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要2009年双倍的工资,应不应该补签合同?另外公司2009年保险已给交到12月份。还有我们10月工资至今未发,中方经理说没有钱发给我们工资,我们知道的比较少,我
我们是一件中外合资企业,最近准备对我们办公楼进行装修,金额大概100万左右,自己自筹,请问这个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招投标吗?
我们企业是国营的,2004年享受国家政策性破产,但企业只给职工缴纳了一年的公积金后就找各种理由停止了,在破产的过程中,有的职工不干了,企业就退还了那一年的公积金,接着干的职工就将公积金留在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企业破产后就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企业任然是国营的,但任然没有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到2011年企业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