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单位有房改政策,但是一直到2000年都没执行,一直到和他前妻离婚后,单位才出房改房,但是办理房改手续的时候,需要的是2000年前的婚姻状况,当时他和前妻没离婚,配偶一栏还是他前妻,但是房子的房款都是我与老公结婚后支付的,这样的情况,房子的产权他前妻是否有份。
我在2004年继承了一套房改房,(三姊妹共同继承)并通过公证后过户到三姊妹名下。现在要卖掉这套房子时地税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房管局要收百分之八十的税,这样的话等于我们卖了房子除了缴税自己得不到一分钱,这合理吗?(因为其中两姊妹名下各有一套住房)。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当初单位福利分房分配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买下来,请问现在房改房的政策仍然适用吗?还可以购买吗?购买价格是多少?
现在单位以\"危旧房改住房改建”名义,对工程局里无城市单位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干部职工全额集资兴建二幢高层住宅,建筑地点在小区西边,其上现有一幢建成十零年的办公楼和一些经营用平房(此地块几年前报建集资楼未获批),而危旧房改房在小区的东边,六幢180户。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刘女士:我丈夫在婚前购买了房改房,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人的名字。我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现在单位出售房改房,单位以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为由,不给我购买。我想问一下,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适用于我这种情况吗?我是否可以购买房改房? 不符合肯定不能购买,这个我懂。但我现在问的就是我符不符合,有没有条
买房子的时候我外公已经去世三十多年了,买房子时只是享受了他和外婆的工龄,少交了点钱.房产证上是我外婆的名字,现在外婆要卖房子,但我们去办手续的时候房管处的记录上有外公的信息,他们就不给办理,说需要外公外婆的结婚证明,外公的死亡证明,子女证明和子女放弃继承公证,外婆才能卖这套房子,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
94年男方为了分房与女方登记结婚后,以双方名义申请单位分房。95年11月份离婚,但男方一直隐瞒单位。96年依然用双方夫妻名义填写《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分房并购得房产,03年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为男方名字。现男方想卖方,房管局要求女方签字,男方出示了离婚证后,房产局认为男方提供资料不实,要收回房产证。请问,
94年男方为了分房与女方登记结婚后,以双方名义申请单位分房。95年11月份离婚,但男方一直隐瞒单位。96年依然用双方夫妻名义填写《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分房并购得房产,03年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为男方名字。现男方想卖方,房管局要求女方签字,男方出示了离婚证后,房产局认为男方提供资料不实,要收回房产证。请问,
最近看中一套房子。是人大的房子,这个房子已经转卖了一次,有土地证和产权证,但是是房改房,大概是2000年的房子。这个能买吗?我就是一直搞不懂房改房的意思!!!
最近看中一套房子。是人大的房子,这个房子已经转卖了一次,有土地证和产权证,但是是房改房,大概是2000年的房子。这个能买吗?我就是一直搞不懂房改房的意思!!!
本人婚前单位分了一套房 要求交定金(有收据) 当时急着交清 但是单位说统一办理 等通知 后来结婚 结婚钱把准备交的钱借给了姐姐 结婚后两年公司通知办理交清余款并给了购房合同和房产证 这时已经没钱 催姐姐还了我之前的钱 正好交清 房本等都是我的名字 整个过程女方未掏一分 现女方要离婚 主张分房 请问基于解释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