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前单位未签订合同、未购买社保。同时提出三个劳动仲裁主张是否合适?
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22日在湖南某单位工作。我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遂于12月22日主动提出即时离职。2016年4月上旬与该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足社会保险,对方予以拒绝。遂打算请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主要提出三个主张: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未提供纸质合同,造成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险种未及时缴纳,依据相关赔偿办法,主张对方补足劳动保护津贴。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8月1日-12月22日未签署劳动合同,主张从9月1日-12月22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3、因对方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我提出辞职后,依据本法第46条、第47条提出经济赔偿。因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按每月支付半个月实际工资。以上3条(补足社保、双倍工资、每月工资一半的赔偿金)是我根据手上有的资料查阅的条目,打算在委员会进行主张。请问以上3条是否可以同时提出、相互之间是否并行不悖?感谢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协议,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协议,公司按协议规定不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现在公司开除我,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还是这种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啊? 若申请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胜诉的机率有多大?协议上没有约定社会保险问题,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
请问劳动者是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不给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保是否违法?
我有两位老年朋友,在5年前进入一家单位的时候两人均还没到退休年龄,由于年纪问题,单位让两人担任起了清洁工的职位,并且在劳动关系开始时对他们说,由于清洁工是临时工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快被搬迁,两人其中有一人已经在这工作的5年内退休,另一位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由于没有交纳社保而无法获取养老保
单位总部所在地北京,劳动者所在地深圳,劳动者与单位在深圳劳动仲裁进行劳动纠纷裁决,单位对裁决不满,请
单位总部所在地北京,劳动者所在地深圳,劳动者与单位在深圳劳动仲裁进行劳动纠纷裁决,单位对裁决不满,请问,单位的上诉法院可在北京吗?
2008.11.17入职2010.6.2离职 2010.3月交社保 一直未签合同。我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赔偿金。因为我是口头提前15天提出辞职。可以要经济赔偿金吗?辞职理由没有说。在申请书上写的是未签合同。可以吗? 还有就是因为财务没有时间跟我去客户那对账所以我走时有2.9W差异没有对账。当时我催过经理多次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于2006年先后在市社保局一楼的招聘会上应聘到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一直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在2008年初,单位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签订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委托合同,当时有同事不愿签订委托合同就被单位辞退了。同年7月单位变更成了现在的名称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于2006年先后在市社保局一楼的招聘会上应聘到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一直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在2008年初,单位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签订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委托合同,当时有同事不愿签订委托合同就被单位辞退了。同年7月单位变更成了现在的名称
我一直在领取失业金,同时又在不交社保的企业工作,现因企业没与我签订合同并克扣我的工资提出劳动仲裁
我一直在领取失业金,同时又在不交社保的企业工作,现因企业没与我签订合同并克扣我的工资提出劳动仲裁,仲裁期间或者过后我的失业金还能领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