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11月通过劳动派遣公司正式进入美国XX公司上海代表处(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的,但美国XX公司也与我签订了一份英文协议,上面写明员工每年享有15天带薪休假(含10天事假,5天病假),以及年终奖为年薪的12%(第二年5月发放)。本人在工作期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不料却于前几天突然被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上海代表处负责人只是说公司内部政治斗争引起(我是个牺牲品)。由于公司属完全的违法解聘,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的15天带薪假期(3倍工资)和年终奖补偿(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发放)?
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给我出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面写了赔偿双月工资。但我认为不够,因为休假和年终奖未得到体现,尚未签字。和公司协商过,他们以我工作未满一年为由(还差20天),以及年终奖(第二年5月)发放时要求员工在职。
*本人于98年2月18入职,在09年7月15日下午公司书面通知解雇,但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违法解雇请问违法解雇双倍赔偿是否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双倍赔偿?*另之前有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有工资条)和03年8月至09年6月期有加班未支付加班费,请问是否可追回公司支付(工资条)?(注公
有两部分问题: 我2010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和公司签了1年的合同,合同工资是1600元,实际每月工资收入是底薪2000元+绩效部分,基本都在3000元左右,11月份因为公司撤并裁员,12月6号提出解雇我,赔偿了我两个月的合同工资1600*2=3200元。 请问: 1.经济赔偿金额部分是怎样定义的,按照劳动法是不是应该按前几月的平均总
本人和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2012年3月到期,公司于2001年1月31日以劳动法第44条无理解除合同(本人并无违犯该条例),公司以劳动法第47条的赔偿(赔2个月的工资+1个月的通知金)的赔款一直拖到现在(2011年4月中)都不兑现,且一直不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严重影响本人重找工作和生活生存,实在忍无可忍,想采取法律手段捍
我于2007年到一家公司,但一直到2011。10均未有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我跟老板是朋友),其它同事也没有,现在我和老板有了矛盾,并于2011。9。20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旷天把我除名,让我签字,我未签,请问我可以主张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吗,可以主张哪年至哪年的,另这样的除名合法吗 后来在我和老板出现问
我的移动的电话在通话的时候被移动公司强行中断,而且只有几分钟的电话,提示我欠费,如果我在打这个电话之前就欠费,那我的这个电话应该拨不出去,拨出去了,在电话中欠费,那也应该等我挂了这个电话,在禁止我使用,怎么可以在在通话过程中强行把电话中断呢,如果客户正在谈一个重要的生意,如果客户在恋人超级,如果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