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河林业局进行棚户区改造丶规定不是职工的多交一万五千元丶我无业所以借用了朋友父亲的名字丶改造的旧房是我的丶交房改造费二万元我交的丶所有的手续我办的丶应签字的地方全是我写的丶就是说他家一手没动丶新房我以装修完住进半年多了丶现在他家要这座楼丶怎么办丶
我是棚户区改造区。现看了江西省文件是住房面积不足36平米补足36平方,而到了咱们本地却被政府改为了30平方,而低保户才能享受36平方米,不知这样是否合理?难道是我们没读懂文件精神还是地方擅自改动文件呢?
棚户区改造得疑问,我家土地证属于划拨性质,土地等级6级,土地证图纸面积为129平米,房产证面积93.52平米,24.13为无房产证,还有42.96平米得地下室,但地下室得层高已达到2.5米,地下室从院子里有个门,但从另一面看不是地下室,就是说房子地势一面高一面低,按政策这个地下室能否按一对一调换房子,院子里得水泥地坪40元
根据棚改政策我获得一套棚改房。因种种原因我私下和别人签下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没进行公证)。现在我又因种种原因不想卖了,并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对方不愿意。 我想问的是:该棚改房根据棚改政策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在合同买卖中有说明,并在签合同时给对方说明。)该合同具有法律性没得?如果不具定
我们的长期宅基地使用证,说收回就收回,任何说法也没有,一句话:国家的!国家就可以任何补偿不谈!我们自己盖的厨房厕所,完全按照附属物,每平方仅仅补偿二三百元,而回迁房的厨房厕所,却要我们交四五千元买,包括百分之三十几的所谓分摊,也要我们交四五千元,试想我们的宅基地动辄二三百平方,补偿我们仅仅七十余平方
我们公司是当地具有专业资质的一家动迁公司,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对其动迁区域内的被动迁户的房屋进行了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在此基础上对其附属物也进行相应的补偿还另给了搬家费和过渡期租房费,可是更有些难点就是当地有几个养貉和养狐专业户要求我们对其貉窝以及貉子进行补偿,补偿完
07年借用国内朋友的名字贷款购房一套(因外籍人士在北京市不够买房资格)。朋友出具了代购房协议,没有公正。首付款是我付的,有证据。贷款还款双方共同支付。现朋友私自出卖了房屋,仅支付我首期房款。这种情况如何起诉,谢谢。
我的单身父亲无钱缴纳棚户区改造房的钱 我帮他缴纳的 说是产权证上写上我们2个人的名字但是棚户区改造房的有关部门说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以后能加上我的名字吗 需要那些费用问题补充: 我和父亲都没有别的房子。只有这一套棚户区改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