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灯前,小强到楼下宿舍串门(学生睡觉之前,有30分钟的洗漱时间),回来时碰到小刚站在门口,一不小心摔倒在地,还没等其他同学反应过来,小强便自己站起来走到床边。不一会儿,小强哭起来了。见此情况,宿舍长立即向过道巡逻的保安报告,保安将小强抱向卫生院。 同时,班干部向学校领导反映了情况。学校安稳办领导和班主任迅速赶到卫生院,经检查被诊断为左手骨折。随即,学校联系上小强家人,经家人同意,就在当地卫生院接受治疗。 手术结束后,在晚上23时许,小强由班主任带回了学校。 与此同时,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与巡逻保安一起将事发情况做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小刚站在门口没有走动(同寝室的1、2、3等人证实),从小刚的描述中得知,他当时的脚是分开站着的,通过他的现场示范,两脚的宽度基本与肩同宽,不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 第二天,小强的姑姑和爷爷到校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件事与他人无关,自己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学校表示愿意帮助其报销保险。随后,小强被带回家继续接受治疗与休养。 过了几天,小强的妈妈从外地回来,她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情,学校应该负全责,并索赔医药、护理、误工及其往返的车费等
某学生在校宿舍里被某某某等三名学生杀害,其致命伤为匕首扎入左胸部。是同学将其送入医院,待家属赶往医院以抢救无效。当赶往校方时却不见一个负责人出面,当尸体摆放在校园门前已过9个多小时,校方才派出代表。
我校一学生(走读生)在期中考试后(上午10:40结束考试),没有按要求继续在学校上自习,而是擅自离开学校,与一伙同学外出游泳,溺水死亡。经法检死亡时间为12.30至13.20。同去游泳的同学没有报告,也没有报警,下午照常来校上课,下了一节课后,有同学找到更会游泳的学生返回出事地去打捞尸体,无果后,才报告和报警。学校接
我校三年级学生姜某(走读生),在2010年10月10日中午休息时间(12:43)到离校近1公里的地方去爬树,从树上摔下来,经医治,结果造成左眼失明,学校负有赔偿责任吗?
我是一名大学生,寝室被盗,电脑丢失,已经打了报警电话,学校寝室疏于管理,而且没有安装摄像头,个方面都没有对我们人身财产起到保护作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是吉林师范大学,这种事时而发生,而学校并没有做到实质的保护我们得行动,这个作为我们大学生应该怎么办
您好!我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为了更好的管理,在一楼宿舍全部安装防盗窗,某夜,一学生意图外出上网,到一楼大门发现门已上锁(楼管在楼内住宿,从里面锁住),后从二楼楼道窗户跳下,落地后,致腿部骨折,现已花费医药费共计7000多元,报销了5000元,住院期间,其他费用共计3000余元,还需二次手术。这样的情况,学校是否
我所管理的大学夜晚学生发生殴斗事件,双方均有轻微伤偏重,打人者已被派出所羁押,等待处理。学校值班老师出面制止,伤者已送医院治疗。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如何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熄灯前,小强到楼下宿舍串门(学生睡觉之前,有30分钟的洗漱时间),回来时碰到小刚站在门口,一不小心摔倒在地,还没等其他同学反应过来,小强便自己站起来走到床边。不一会儿,小强哭起来了。见此情况,宿舍长立即向过道巡逻的保安报告,保安将小强抱向卫生院。 同时,班干部向学校领导反映了情况。学校安稳办领导和
金海涛系职业技术书学院2008级的学生,学制三年,金海涛被学校安排到立昂电信技术公司实习,2010年5月19号,因金海涛去上网晚上2点回宿舍的路途中,被他人致死,被告人赔偿43万元,因学校和实习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二单位疏忽管理,造成金海涛死亡,现在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能补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