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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金海涛系职业技术书学院2008级的学生,学制三年,金海涛被学校安排到立昂电信技术公司实习,2010年5月19号,因金海涛去上网晚上2点回宿舍的路途中,被他人致死,被告人赔偿43万元,因学校和实习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二单位疏忽管理,造成金海涛死亡,现在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能补偿多少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wB6813(新疆-石河子)
提问时间:2011-10-0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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