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
你好!
我爸被人用玻璃瓶打伤头面部,法医初次(受伤解线后开始鉴定)鉴定书上写明:“1.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2.左耳坠下方有一处弧形缝合疤痕4cm.3.枕部左侧有一处缝合疤痕1.3cm,伴有划伤3cm,已结痂.4.左颞枕部有一处划伤0.7cm.已结痂."根据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面部单条疤痕超5cm,已构成重伤.但法医鉴定结果为"**(我爸名)身体主要损伤为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长度超过3.5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爸名)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请问鉴定书上在“疤痕”前加了“缝合”是否合法?意思与重伤标准是否一样?如果法医做假,我如何去投诉其。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不好意思,忘记将”周律师”名字去除,请大家原谅,多提意见。谢谢!
医院伤情介绍:
**,男,53岁,因被人打伤头面部疼痛流血2小时,于2008年1月25日20时车送入院。查体:T36.4度,P80次/分,R20次/分,BP166/100Hg,神清,两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左侧鼻翼部、鼻尖部见一长约8cm切割伤口,边缘整齐,深达骨膜、骨骼,有活动性出血,有少许玻璃样碎片及异物,左耳廓下及左侧枕部各见一约2*2cm及1*1cm伤口,深达肌层,渗血。心肺腹均未发现异常。四肢肌力好,活动尚好。
请各位帮忙看下如果以上这样写,是否已达到重伤?第一次鉴定做完后我们就提出要重新鉴定,但是直到2009年3月26日公安局才帮忙安排,重新鉴定法医检验结果如下:
伤者**,神志清晰,对受伤原因及经过回忆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检验见:1.左枕部有一处缝合痕迹长0.8cm,疤痕稍突超于头皮表面。2.左耳垂下方有一处“C”形缝合疤痕长3.4cm,部分疤痕明显突出于皮肤表面,突起部分长1.9cm。 3.右鼻翼内侧经左鼻翼外侧至左上唇部有一处弯曲缝合疤痕,全长8.2cm,其中:右鼻翼部分的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长3.7cm;左鼻翼部分的疤痕明显突出起于皮肤表面,长1.8cm;左鼻翼外侧至左上唇部分的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长2.7cm。4.左下额缘有一处斜向缝合疤痕长1.2cm,疤痕稍凹陷于皮肤表面.体表其余检验未见特殊。
结论:损伤程度为轻伤。
各位请帮忙看下以上一条8cm疤痕分段测量是否合理?请以之前的经验看下是否达到了重伤?
2008年7月15日我们到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重伤。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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