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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用词问题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用词问题 周律师,
      你好!
      我爸被人用玻璃瓶打伤头面部,法医初次(受伤解线后开始鉴定)鉴定书上写明:“1.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2.左耳坠下方有一处弧形缝合疤痕4cm.3.枕部左侧有一处缝合疤痕1.3cm,伴有划伤3cm,已结痂.4.左颞枕部有一处划伤0.7cm.已结痂."根据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面部单条疤痕超5cm,已构成重伤.但法医鉴定结果为"**(我爸名)身体主要损伤为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长度超过3.5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爸名)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请问鉴定书上在“疤痕”前加了“缝合”是否合法?意思与重伤标准是否一样?如果法医做假,我如何去投诉其。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ba……(广西-贵港)
提问时间:2009-10-05 00:20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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