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张律师: 1,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人能否另外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在出资额的范围之外又另外拿出铺面出来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这是否可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如果不是,是否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支付租金 3,在合伙成立之前我手上就有一些客户资料,在合伙成立之后我又利用自己个人的关系发展了一些,那么这些客户资料是否应该作为企业资产拿来分配
我们3个人合伙开了个加工厂 法人一直在厂里的 我和另外一个合伙人长年不在厂里的 每年年底结帐 帐目上有一定的利润 可是法人说钱都在外面 要不到 我们该通过怎么的方式 向法人要到钱呢? 另外法人私自用公司的钱买房子 买车 算不算违反呢? 具我们所知 他还开了100万的假发票 到最后实在不行 我们上法庭 胜算有多少? 谢
我和其它三人合伙开了一家砖厂,开了将近一年,我想退出,请问我能要回我的股金及利息,和我在砖厂劳动的一年工资吗?
我和几个人合伙开家工厂,前几天一合伙人把厂卖了,对其他合伙人说他贴进去很多钱,我们无法拿回其它合伙人的资金,这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吗?
你好,我和两个朋友合伙注册了个公司,我占52%的股份,他们两个占48%的股份,现在公司刚刚起步,稍有点儿起色,他们就动歪心思了,想要我一部分股份,如果我不答应他们就退伙,请问我现在怎么办呢?我现在也没么多资金买下他们手中的48%的股份,我还想继续经营。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由XXX、XXX二人担保。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理由:2007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能否
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其咨询,其中 有限公司1 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自然人2和3 为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C为有限公司1的委派代表 请问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是由有限公司1承担,还是有有限公司1的委派代表C承担?
这里面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况存在,完全是共同合法经营的企业,也就是说我们办的企业与我所从事职业没有任何联系,不知道国家是否允许?
我们之前是父母和我们夫妻合伙的普通合伙企业,父母和妻子一直不想做了,我想变更成有限公司,以前的债务将怎么处理,我一个人承担的话,还和他们有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