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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由XXX、XXX二人担保。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理由:2007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能否凭据“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起诉被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潘友好(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11-09-11 16:1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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