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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

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由XXX、XXX二人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被告承担归还贷款责任,被告还清贷款后,以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潘友好(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11-08-3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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