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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合同》过期1年及其《延期1年还贷合同》也过期对借款人的法律效力及其期限
《信用社贷款合同》过期1年及其《延期1年还贷合同》也过期对借款人的法律效力及其期限 有1份他人用我的姓名订立的《信用社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万元,期限自2007-01-28至2009-01-29)现在已经过期1年多,听说期间在2008年7月份左右这个人私下跟信用社办理了该项贷款延期还贷1年的《延期还贷合同》,也于2010-02-28日到期。这份2万元《信用社贷款合同》的《表格式借款申请书》(批准同意贷款后才正式填写)、《借款借据》和《贷款还款合同》以及随后的两次返还利息和后来的《延期还贷合同》都是这个人自己到信用社办理,我没有知情和亲自签订办理。我从来没有签署和授权他人代理的相关的委托书,也没有收到来自信用社事后要求追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信用社贷款的2万元其实是这个人使用。请教律师,1、这份2万元的《信用社贷款合同》对我还有约束力吗;如果有,期限还有多长?2、后来的《延期还贷合同》对我有无法律效力;如果有,期限还有多长?3、如果我现在已经知情同意再办理一个《延期还贷合同》,我是否构成对先前的2万元的《信用社贷款合同》及其《延期1年还贷合同》追认的法律责任?非常感谢律师能提供最佳的法律指导!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白塔之间(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0-03-13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