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挪威一家公司签订了产品出口合同,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并出具了合格证书后发货。对方在挪威复检时,对方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合同中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没有仲裁协议。对方会如何提起法律诉讼?第三方因漏检导致问题的出现,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B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万台家用彩电。后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问: 1、假设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合意选择C国法。我国法律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
2008年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要成立C公司。在筹办C公司期间,A公司和B公司代表C公司,与D公司达成一份购买合同。 该购买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 D公司和C公司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2) C公司将出价1千万元,从D公司购买一套设备; (3) 购买合同的生效日,起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
我方与山东的一家企业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我方于2009年1月向当地法院(甘肃兰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审理,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甘肃两级法院已裁定驳回,实体审理一审判决已经送达对方,对方于2009年9月底又依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合同),在其当地法院(山东)提起了诉讼,称我方违约。我方已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
1。 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元,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提高
为争法院管辖权,买卖合同甲乙双方仅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
为争法院管辖权,买卖合同甲乙双方仅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是否属双方对于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法院约定不明从而属无效条款?如果属无效条款,能否视为双方约定双方所在基层地法院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