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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法院管辖权-有关复杂的销售合同

请教:法院管辖权-有关复杂的销售合同 2008年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要成立C公司。在筹办C公司期间,A公司和B公司代表C公司,与D公司达成一份购买合同。

该购买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  D公司和C公司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2)  C公司将出价1千万元,从D公司购买一套设备;

(3)  购买合同的生效日,起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并且

(4)  本购买合同的全部当事人都同意:对本合同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交“美国加洲法院”加以仲裁。

由于C公司的创立过程,是贯穿于此国外投资批准进程,因而C公司没有自己的印章。A、B、D公司在此购买合同上,盖上各自的企业印章、并由各自的授权签名人签名。

后来,由于某些商业考虑,A公司和B公司决定退出仍在进行中的C公司筹建过程。因此,C公司未曾获得营业执照。可是,D公司在杭州中级法院(简称“杭州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为损失赔偿。A公司争辩说,根据上述购买合同,这个争执应当由“美国加洲法院”的仲裁来解决,而不应在“北京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不服“杭州法院”对此案件的管辖权。而C公司则声称,A公司不是此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仲裁条款不适用于A公司。

问题:“杭州法院”是对拥有对此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lok(广东)
提问时间:2009-09-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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