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因为我父亲在一艘跑县内短途客运的小船上工作时摔倒住院的事情,到码头找船主商讨医疗费和补偿费事宜,但船主在船上不肯出来相见。我姐姐因情绪激动,几次动手去解开了一段拴住船的绳索,后被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了,所以船未受任何影响。后船主老婆回来,双方发生了抓扯,后船主报案,公安机关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公安机关在时隔两月后对这一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调查。 忠县位于三峡库区腹地,长江水面几乎没有流动,且江面无大风浪,且船主一直在船上,船是被两根绳索固定。就算解开两根绳子,船在没有动力的情况下半天也不会飘出很远,且飘出速度很慢很慢,且船长还可以随时控制船只。船上的其他人员根本不会受到什么伤害和损失,不可能发生倾覆的危险。而且在主观上也没有要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主观上只是不让乘客上船,不让船主做生意。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我认为这无非是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忠县公安局却在局长的要求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说其以殴打他人、解开绳索、拖拉跳板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尽管现在尚未才去刑事强制措施,但不知道以刑事案件这样调查是否合适。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小偷在盗窃逃跑过程中,倒车(汽车)将被害人撞死。肇事者无赔偿能力。作案汽车是偷来的,且伪造牌照,肇事后逃逸,先已被逮捕。问题:1、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如何启动政府先行赔付3、赔偿标准
李某(驾驶员)在某晚喝酒后根据领导安排开车送人(事先向领导说明了喝酒的情况),在将客人送至酒店后返回途中又接到领导电话让其再送,紧接着又接到单位一同事(当晚陪同接待,两人有过口角)的电话开口就骂,骂完就将电话挂掉了,李某很生气在将客人送至酒店门前准备去找骂他的人时由于车辆较多倒车不便,心中气愤在倒车
2011年3月4日早上5点40分左右,金XX在我家铁栏门上以民用炸药配雷管用导火索引爆,炸坏铁门与铁柱,未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在本村村长铁门上挂炸药(未引爆)。我家铁栏门就靠大路。
现实案例:林某于2011.5.4凌晨3点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先后撞到两辆轿车,受害人经检查都没事,车辆部分受损。林某已被拘留,拘留证写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是林某家属,想咨询下董老师的看法。
他是我的前男友 早就已经分手了 但总是打电话给我和我的好姐妹 一天能不停地打很多很多个 于是我用手机把他拉黑了 然后他又用他朋友的手机打 因为最多只能拉黑五个 他就联合很多朋友轮流给我们打电话 我和朋友连手机都不能用了 因为随时都可能有电话打进来 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骚扰罪 请问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2011年5月13日19点45分肇事者系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将我父亲撞成重伤,经交警队勘察认定,他酒精含量21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在医院抢救4天后,因肇事者拒不垫付医药费,家人无经济能力情况下,被迫出院回家,二天后在家中死亡,三天后安葬。在此期间,肇事者及其家人未对伤者及其家人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