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个月连续工作9天每天11小时(9天总加班小时数为46小时),然后连续休息8天(平时应工作小时48小时),其他工作日正常上班,到月底我们不但没加班费还欠公司2个小时,这2个小时以后加班再进行抵充。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由于我的工作性质问题 工作时间一般为工作48个小时 在家休息48个小时 也就是上2天班在家休息2天 我想请问一下 在这种性质和条件下 在家休息这2天时间是否应该算入工作时间 在法律情况内 比如这个班旷工 那这个班在家休息这2天的时间是否应该算入旷工时间内? 如果公司按照规定(旷工多少时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算回加班费及法定休息的钱,要算回,是否有时间限制,我工作5年时间,5年都可以要回吗?
我在单位工作5年,上班时间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现在单位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算回我在单位超出了的时间的钱。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在几年之内是可以要回的,在几年之后几年不能要回的。
工作日公司安排休息,是否可以用平时加班工资抵扣 那公司的这种做法,在新劳动法里面到底是否合法 员工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的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工作期间一工人触电身亡,但是在休息时间,自己擅自动用工厂的电焊机致死的,我们应该怎么赔偿呢。
中午,大家都在吃饭,这名53岁的男子擅自拿电焊机焊接自己的用具,不慎触电,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我们跟这名男子没有任何合同,只是一个村庄上的在一起干活,要是我们赔偿的话,要赔偿多少钱啊?急急急~~~~求求大家啦!
我在吉林一国企工作,试用期中。 由于人员不够 单位安排由4班倒变成3班倒,每月增加工作时间40小时,我是否能申请加班或者增加试用期工资。 (合同上有说工作时间服从单位安排) 今天与人事主任谈了 他说没有加班费用 请问是否合法
职位是门卫, 签订劳动合同,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 没有其他休息日,除国家节假日补助外,没有其他加班薪金 这种工作时间是否合理 因为计算下来就是一年365天每天都上班8小时,是不是不符合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的规定。不知道这种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吗?谢谢。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 工作量翻倍能否算加班呢?我们是4人一组的工作,每2人一个班 由于多种原因吧 先是被撤掉一个 后来又给增加了不少工作项目 有时候有一个人请假没来 另一个就要包揽原本两人的工作 还不给加班 我想问是不是能干过来不管多累就没有加班么 还有劳动量是可以随意增加的么
我是2006年8月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公司人事部承认给予我经济赔偿,但是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他们还称:广东的劳动法是从2008年才开始制定出要赔偿的。 我现在最纳闷的是,2006年和2007年,我对该公司的付出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吗,真不该得到赔偿?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上半年3月份因日本地震,公司不能正常生产,4,5,6月我们公司就经常放假,出现了欠班的情况。7月份开始恢复正常生产,公司就用周六和周日的时间挽回之前所欠的班,不能挽回时,就用有薪假和加班来顶替之前的欠班。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请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