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上午8点多钟,位于襄阳市的张华雄主动帮在襄城区供电公司工作的张正兵帮忙,用电动机砂轮给张正兵大门除锈时触电死亡。后经查明,襄樊市襄城区供电公司在给被告张正兵家装电时违反《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规定第六章低压配电设施,在给被告张正兵家装电时,进户后未装漏电保护器,这是造成张华雄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襄城区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供电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此请教大家,这起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望大家支持!帮忙!
漏电保护器是98年农村电网改造时的,2006年重新签订居民供电合同规定了室内是用户自己维护,但漏电保护器电业局并未给更换,用户在使用合闸的时候不行触电身亡而保护器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并且电业局在这期间没么对农户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讲解也未曾到农户处检查,现在他们以漏电保护器在产权分界点之后也就是在农户的维护
家用电照明灯线路,发生漏电,漏电保护器没有没有跳闸起保护作用,导致伤亡。请问律师,这样的事应该怎么解决?有意外伤亡赔偿金吗?或者说与哪个部门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律师!
2011年7月27日下午,农民李某去责任田除草,被落在地上的电线电伤,此电线是同村村民从村头通向看护河堤住房的线路,总长800多米,表在村头表箱中,线路中间有多根水泥电线杆,是供电部门专业人员安装,由于电线严重老化,包皮线皮层脱落并落在地上,线路又没有漏电保护装置才发生此事故。
开发公司造价低造成的工程赔钱谁负责? 我是项目经理,一共负责建8栋楼,分别包给了8个包工头来干.其中2栋楼的建筑费用没有超标,并且有剩余.而另外6栋楼的建筑费用均超标.当时为了按时完成工程,包工头暂且用自己的钱垫付上.现在工程完工,包工头向我要钱.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还有由于开发公司本身给的标底价比较低,负责另外几栋楼
你好,在1999年邻居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我,我们之间有宅基地转让合同,并且由双方的签字及手印,但这封合同美景司法局公正,这种宅基地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8月初装修时暖气排气阀断裂,把楼下泡了。装修公司并未改暖气责任应该装修公司负责么,再有已经是夏天了,暖气排过水了里面怎么还会有水,这个物业该不该负责。 出事当天并未施工,而且暖气使用已经6、7年了,如果是自然老化呢,该谁负责。
我们家旧房拆了盖新房,按照现在的规划是要往后移的,可后面一家不让地方,他们家在旧房旁边盖了一院新房,旧房不拆,也不让我们家往后移。我们家盖在原来的地方又不合规划,因为我们前面一家盖房子也要往后移的。找村委会的人协调也没结果。现在房子拆了,盖不了怎么办?有没有法律可询呀?
2011.8月晚8点30分刘某驾一无牌吊车。停在省道上。王驾一摩托从后撞上。造成王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当场未施救。逃之夭夭与第二天下午。投案自首。据说刘某当时也打了120.请问刘某能否构成逃逸罪。该如何赔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