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触电漏电保护器未起到作用导致死亡,用户和电业局的责任划分

触电漏电保护器未起到作用导致死亡,用户和电业局的责任划分 漏电保护器是98年农村电网改造时的,2006年重新签订居民供电合同规定了室内是用户自己维护,但漏电保护器电业局并未给更换,用户在使用合闸的时候不行触电身亡而保护器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并且电业局在这期间没么对农户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讲解也未曾到农户处检查,现在他们以漏电保护器在产权分界点之后也就是在农户的维护范围内导致死亡,他们一点责任也没有,我想咨询下这个情况怎么划分,他们的解释合理吗?补充下:触电位置是取水井的刀闸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VR4180(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0-09-01 12:4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拉萨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已帮助 5821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已帮助 90737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已帮助 3445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拉萨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