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受到人身伤害超过二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称期间向被告寄出了二封主张权利中断的挂号信,并向法院提供了挂号信收据.但从俩封挂号信收据看,俩封挂号信之间也超过了一年.被告称其并没有收到挂号信,要求原告出示邮局的挂号信签单,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请问原告这样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叶某的丈夫何某于2002年初病故,1997年何某为罗某包工包料承建住宅全部工程,至2000年工程款陆续收清,其中的石材由何某向傅某订购。2002年底傅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凭有罗某签名的石材计价单起诉罗某。开庭前,罗某多次要求叶某为丈夫承担该石材款,并在未按法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与叶某及傅某达
我之前看了一个新闻,就是一般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超过2年的吧,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到时效的问题,那么法院不应该对被告提示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样有违背诚信中立的原则。所以那个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竟然打赢了。 在一般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的话,法院有权利提出吗?还是等被告人提出呢?被告人没有提出的话,那么是否
他1976年脑外伤导致脑外伤精神病,认定工伤,国营企业1983年5月改制为独资企业,他1984年3月被更改为富余人员发60%工资,还有40%工资扣住不发,多次上访,1991年6月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否认工伤,最近他兄弟从企业单位取回监护权为他上诉法院是否还有效?
律师你好:我03年借出去的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且经房产公司登记,08年债务人2月发了手机短信说暂时没钱还,08年3月开始拆迁,开发商叫我找到房屋主人拿房产证去他那领拆迁费,当时,抵押人也同意用拆迁费清偿债务,后来开发商没告诉抵押权人,也没告诉抵押人,{抵押人45岁}开发商直接把别处的一套房屋给抵押人的母亲,但
1994年1月甲乙共同抢劫致人轻伤,后潜逃。被害人于1994年1月报案,侦查机关立案。至1996年甲被抓并判刑。乙于2010年被抓获。请问对乙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书下达给当事人,诉讼阶段是待执行,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判决书还没生效
判决书下达给当事人,诉讼阶段是待执行,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判决书还没生效,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