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邻里通道纠纷,2009年5月15日一审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现在法庭说要二次开庭,请问合法吗?
我是原告。对方在起房子时把我和他家之间的路给挖掉了,该路形成于70年代后期。我把他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他没有合法的证明说明该道路是他自留山(只有现在村委的证明),但是法庭比较明确站他那边,现在他收集到“新证据”,分别是日期为5月18日的镇司法所关于撤销原来下发的处理意见书的公文和没有保管部门盖章的“1975年*
我建楼,是重工承包,因忙没有注意现以建好,地下室合同约定静高,2.9米,现为2.1米,80公分误差,一楼落板高4米,现为3.4米,误差60公分。司法鉴定,认可确定。还有其他质量缺陷,等等.....也没有写可修复,不可修复之说,但是评估修复价特低,本人的确无法接受,此房已构成我原有使用的用途,法院就按司法鉴定意见判决,
我的是劳务纠纷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耗时是一年多时间,现在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呢?可不可以申请对方支付利息?如果能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我的劳务纠纷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到二审的终审,时间过了一年多,对方之前就表明要拖延时间的,现在终审下来了还是不理。现在我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把这段时间的利息算上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林地纠纷,已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尚未审理完毕,村民小组可以开会决议出来该林地上作物吗?
我在自己本村有一处租用集体的林地,林地上种植竹子等经济作物。现在林地租期已到,村里需重新分配林地。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叫我自己移除经济作物让出林地给集体重新分配,可我方觉得经济作物不好移除,因为经济作物已转让给第三方了,现在同第三方有纠纷,已久该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尚在审理期间,现在村民小组开会决议要把
房屋贬值司法鉴定,是个什么部门, 本报讯 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净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张某一怒之下将开放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净高不足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3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