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赵某诉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 1990年4月1日,原告赵某和被告陈某各投资一万元,合伙做服装生意。至同年8月散伙,散伙时,双方协商:所剩货物归被告所有,原告合伙时投资的一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1991年2月,双方又商定将一万元这笔借款加利息2400元(400元已付)改为欠款1200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同年4月15日,被告归还了5000元借款的利息600元,同时双方将5000元这笔借款的利息改为月息1分5厘。此后,两笔借款利息均按月息1分厘计算。 因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1990年10月借给被告5000元,约定月息2分,至1991年4月15日已归还利息600元,同时将月息改为1分5厘。1991年2月,又借给被告12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经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3225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12000元借款,不是现金,而是以货物折抵的价款,现货卖不出去,没钱还账。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是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霸州市珠汇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
请找出争议焦点,列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并对判决进行简单评价 请帮帮忙,谢谢!
原告马华,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张二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张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诉称
我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一个多月,我一直在问前夫要小孩的生活费,和何时去办手续,他要我办手续的同时把户口牵走。在分10年把欠我的钱还我,否则他什么都不管
老人向儿女索要赡养费,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下传单时还向起诉人索要200元费用 说法院要求要的(不知道是什么费用),最后法院判决完后竟没有法院判决书,只有签字画押 而且字据都不在起诉人手里,请问法院是否有违法行为?老人应该怎么样做?法院说判是赡养费交给法院然后在交给老人手里,是否有这一点说法?
某涤纶工厂发生火灾 直接损失人民币8万元 原因是其使用的保温层生产厂家不合格 其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所有诉讼费用 求一审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我是被告,我成包了原告民房住宅的建设(清包工),原告的部份房屋漏水了,法院判决我给原告修房屋漏水的费用,原告的房屋即没有图纸,也没有监理,问我该给原告修房屋漏水的费用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
申请再审人因嘉碧公司拖欠张良宋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认为该项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委文件也因该文违法违纪早已被撤销,要求丝钉厂承担偿付张良宋货款赔偿责任,既与一二审判决也“经审理查明”铁的事实及新证据明显不符、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