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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 申请再审人因嘉碧公司拖欠张良宋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认为该项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委文件也因该文违法违纪早已被撤销,要求丝钉厂承担偿付张良宋货款赔偿责任,既与一二审判决也“经审理查明”铁的事实及新证据明显不符、也是与本判决第三项自相矛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原审法官 韦贵云及民一庭张庭长接待约见张立勇院长,没有下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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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jiaozh……(河南)
提问时间:2011-06-25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