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案件介绍:赵某诉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
1990年4月1日,原告赵某和被告陈某各投资一万元,合伙做服装生意。至同年8月散伙,散伙时,双方协商:所剩货物归被告所有,原告合伙时投资的一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1991年2月,双方又商定将一万元这笔借款加利息2400元(400元已付)改为欠款1200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同年4月15日,被告归还了5000元借款的利息600元,同时双方将5000元这笔借款的利息改为月息1分5厘。此后,两笔借款利息均按月息1分厘计算。
因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1990年10月借给被告5000元,约定月息2分,至1991年4月15日已归还利息600元,同时将月息改为1分5厘。1991年2月,又借给被告12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经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3225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12000元借款,不是现金,而是以货物折抵的价款,现货卖不出去,没钱还账。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是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y6166……(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11-08-1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