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0日晚8点40分,我女儿李玉梅(女, 生于1997年10月1日,系初二学生)被王军拐骗到了本省某地,至今未归。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2011年7月10日晚7点,我女儿李玉梅在老师家补习数学。在课上到大约8点40分左右我女儿和另外两个女孩向上课的老师请假说天气热要出去买水,老师批准后,三个女孩就下楼去买水。十分钟后,两个女孩回来了,而我女儿没有回来,老师打电话联系我们说我女儿不见了。我们立刻赶过去和老师一起寻找没有结果。但通过附近开小商店的女老板讲:有三个女孩在她的店里打过电话,我们对小商店女老板的公用电话进行查询,发现两个电话号码,这两个号码我们比较熟悉,因为这两个号码我在我女儿的手机里见过,我们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上述这两个号码,情况是这样的: 第一个号码是王军接的电话,我问他我女儿去哪里呢?他说他不知道,我严厉警告他“我女儿有什么事,你要承担一切责任。”他说可以帮我找。到11点多,我给王军打电话,却是关机,直到现在也打不通这个电话。 第二个号码是个小姑娘接的电话,她说,王军7月10日下午在幸福街给她一个字条要她带给我女儿,上面写有他的电话,让我女儿给他打电话。她敢肯定我女儿和王军在一起。 7月11日,我多方打听仍无我女儿的消息,但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到了王军的相关信息,王军是个混社会的人(此人在派出所留有案底),他游手好闲,专门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以给未成年小女孩好吃好喝谈恋爱等手段实施诱骗。据了解,7月10日晚9点,王军与另外两男两女说带我女儿散散心,后与另一个男孩包车将她连夜带到了本省某地。我女儿是一个不到14岁的幼女,涉世未深,没有社会经验,没离开过父母。王军今年已年满20岁,是一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把我女儿带到了异地。根据以上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我的父母亲朋好友和我们自己都万分焦急,深深为女儿的人身安全担心。 7月12日7点30分左右,我女儿用之前查到的第一个号码给我打电话,说:她和同学在外面玩两天,每天给打一个电话报平安,之后电话就断了,再回打过去,发现我女儿打的电话关机了。而且,我们查了,我女儿给我打电话当时人在本省某地。 7月13日7点30分左右,我女儿用昨天的号码给我打电话,因正在与别人通电话,没有接上女儿的电话,再回打过去,发现我女儿打的电话关机了。而且,我们查了,我女儿给我打电话当时人在本省某地。 7月15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本省某地找到了王军,在一个娱乐场所找到了我女儿。王军以无证据而被公安部门释放,我们现在以拐骗儿童罪起诉王军,其罪名是否成立?
我同学向某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他向某公司交付了5万元押金(不是定金),该公司向我同学出具了收取他押金的凭证,我同学又向我借款3万元同时拿这个押金的凭证质押给我,有书面协议,这种情况质押合同成立吗? 能否作为向某公司的因收账款来质押(就是权力质押)?
王某,找了4个人做担保,代了10万元高利代。原告让5个人都写借款人,现在王某犯事入狱,原告起诉了4个人另外把4个人的家属也起诉了,家属没签字,钱也是王某拿了自己用的。请问家属被告是否成立、、、、
借款人携款逃跑,其资金只有担保人去还。借款人是否能以诈骗罪成立。
我一亲戚因资金周转不过来,要我担保人。我作为担保人帮助他借到了钱,他资金周转过来后就携款而逃,而我是担保人,其所有的债务纠纷都到了我头上,所有资金将近200万。我想请问下 这是否是诈骗行为,罪名能否成立。我需要怎么做???应该怎么走什么样的程序。
非法侵宅案件是否成立?公安局把案件压着程序走不到检察院有何办法?
报案材料 万荣县公安局: 我叫张晓强,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裴庄乡南卫村人,农民,患有精神病。家里出事后一直随姐生活。 一九九九年正月十六,家庭分家析产时我分得父母宅院一座(在南卫村村南),并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7年8月1日,我村村民张全生的母亲去世,因张全生与我母
我是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今年4月28号毕业汇演完毕!与我们学校联系好的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的实习期合同!但是实习期未满用人单位有要求我们签订一年合同如果不签就不发工资!我想知道第二份合同是否生效?我们应该怎样保护我们的利益?
原告在为被告装御货物时不慎跌落至伤残.法院判定雇佣关系成立。但法院认为原告在操作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认为爬高明知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加以一定的防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判定原告承担30%。我的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承担的话应承担多少?30%会不会太高了。不是说雇佣关系成立的话,雇主是无过
领导违规定下施工队伍挂靠在招投标定下的总包公司里,但是未签分包协议,该施工队伍出了较大安全事故。经办人员履行领导的指示,由该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且在招投标结束后,被该施工队伍询问后,告知该施工队伍公开的工程信息。施工队伍找领导跑关系拿到此工程。并且经办人员在施工时要求施工队伍不能违规拆污水头子,但是
A欠B的钱,C去帮B讨要,A答应偿还,但在下出租车时突然逃跑,C紧追,把A赌住,过程有些拉扯的动作,还打了A两耳光,B后来赶去,也打了两耳光,但A就突发心脏病死亡了,是重症冠心病,事先B C均不知情,连A自己都不清楚,检察院对B C以非法拘禁罪批捕,请问此罪名成立吗?是不是应该是意外呢?
A与B婚后购买一套房产 其借款人是A,抵押人是A和B,现两人正在办理离婚,婚后有一女儿,B要求将房产个人名下产权赠与女儿名下,并要求A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售该套房屋。请问:这样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吗?是否成立?